本月起 实施商品房预售金监管制度
本网讯 在其他城市纷纷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同时,我市也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具体细则——《承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并于10月份正式实施。《办法》通过银行监管预售资金,加强收紧力度,督促开发商将项目贷款专款专用于项目工程,从而杜绝捂盘惜售的现象,增加商品房的供应量。
所谓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的订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它形式的全部购房款。根据《办法》,市住建局作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落实,具体负责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营子区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住建局是本辖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
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再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将全部存入专用账户,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及用于归还本项目的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取得预售许可证、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建设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据悉,如果房地产企业不依照《办法》执行,也将受到相应处罚。预售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的,市、区县住建部门可以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支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未及时将购房贷款转入专用账户、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或者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记者袁雪梅)
责任编辑 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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