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15/2012-0943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环办〔2012〕4号
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为确保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使污染源自动监测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冀环办发〔2009〕155号)精神,特制定《2012年承德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月9
日
印发
2012年承德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
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承德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
(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J/T353-2007);
(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2007);
(八)《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J/T355-2007);
(九)《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试行)》(HJ/T356-2007);
(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十一)《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十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212-2005);
(十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十四)《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
(十五)《明渠堰槽流量计试行规程》(JJG711-1990)。
二、工作范围
按照环保部公布的承德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开展工作。
三、企业责任
企业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凡向环保部门提交的报告、数据和申请等均由企业报送,其他具体运维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公司实施。
企业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维护保养、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定期校准和校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企业对正常运行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开展质量控制,每周对自动监测设备实施1次质控样校验,每月实施1次废水实样比对和废气实样对比,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企业在有效性审核周期内对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向环保部门提交监督考核申请。停用时间跨越1个有效性审核周期的应及时申请暂停有效性审核工作,系统恢复运行后恢复该有效性审核周期内的有效性审核工作,设备停运和启用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自检报告和申请。
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或现场核查不合格,企业应立即整改,恢复正常运行后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自检报告。
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企业经整改后向环保部门再次提交监督考核申请,直至本审核周期内监督比对合格为止。
不正常运行、现场核查不合格、比对监测不合格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企业应实施人工采样监测,每日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数据每日定时报送至市环境信息中心,效力等同于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设备停用前,企业必须做好设备自检及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启用前须达到验收要求后再恢复运行。
企业每月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与应急科提交上1个月的运行月报,报告内容包括运行情况、维护维修情况、质控情况等。
四、审核程序
(一)国控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在运行一个季度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需向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与应急科提交上一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与应急科提交上一个季度《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比对监测报告(表)》一式三份,其中监察支队一份,抄送相应的企业一份。
(三)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之内,向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与应急科提交上一个季度《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报告(表)》,《固定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现场审核评分表》、《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现场审核评分表》,各一式三份。
(四)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在接到重点监控企业的自检报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比对报告和市环境监察支队的现场核查报告(表)、现场审核评分表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组织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组成的评定小组完成对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审核,得出评审结论,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以下简称监督考核表)。《监督考核表》一式五份,其中上级环保部门、监察部门、总量部门和重点监控企业各一份。
(五)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设备,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合格标志应粘贴在对应设备的显眼位置,一年内不得覆盖上一周期的标识。考核合格标志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与应急科负责印制,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现场粘贴。
五、审核内容
(一)企业自检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向省级责任环保部门提交自检报告,其他国控企业向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与应急科提交自检报告,同时提供季度内的产品品种和产量的有效证明。国控企业在初次提交自检报告时,必须同时附交已通过环境行政部门通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同时提交:
1.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批复的文件(复印件);
2.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文件(复印件);
3.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4.联网报告;
5.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验报告;
6.设备仪器生产厂的仪器使用说明书;
7.相关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查制度);
8.不具备自运行能力的企业需提供与第三方运营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
9.监控设备与数据采集仪的通信协议;
10.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和排污节点图、污染物治理工艺流程图和排污管线布置图;
11.自动监控设备在企业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采样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图等)。
(二)比对监测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完成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以外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比对监测工作。
比对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年四次,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同步完成,并按《重点监控企业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或《重点监控企业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要求,出具比对监测报告。
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项目为废水污染物浓度及废水流量。比对过程中应尽可能保证比对样品均匀一致,每次比对监测要求样品数量在3对以上。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包括气态污染物浓度、氧量、烟气流速和烟温比对。每次比对监测,对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温用参比方法至少获取3个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气态污染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个数据(仪器法可选取不小于2倍自动监测设备响应时间期间的平均值为1个数据,化学法以一个样品的采样时间段监测值为1个数据),取参比方法测试的平均值与同时段烟气 CEMS 的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
(三)现场核查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以外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工作每季度至少核查一次,核查时须填写现场核查表、《固定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现场审核评分表》、《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现场审核评分表》,并告知企业核查情况,如发现系统不正常运行或存在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提交自检报告。
现场核查包括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制度执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企业生产工况、生产产品的品种和产量,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内容。
1.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2.设备运行情况包括:仪器参数设置;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数据传输率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其他均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四)材料审查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审核材料包括三部分:
1.企业自检报告;
2.比对监测报告(表);
3.现场核查报告(表),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固定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或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
(五)综合评价
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在接到企业自检报告、比对监测报告(表)、现场核查报告(表)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工作日内组织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组成的评定小组完成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审核,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得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作为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环保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六)审核结论
审核结论分为三个等级,即:通过审核、基本通过审核和审核不合格。
1.通过审核:自动监测设备自检情况符合要求,比对监测结果合格,现场核查的结论满足各项标准要求,资料齐全、记录台账完整、清晰,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完好、数据准确可靠、设备运转率和数据传输率在95%以上,审核评分结果在80分以上。
2.基本通过审核:自动监测设备自检情况基本符合要求,比对监测结果合格,现场核查基本满足各项标准,有部分整改项。资料、记录、台账基本符合要求,有需要补充个别的信息和整改项。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基本良好,设备运转率和数据传输率达到70%-95%,审核评分结果在65分-79分。
3.审核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现场核查结论不满足各项标准要求,并无法实施整改的。
(2)采用无证自动监测设备或擅自更换劣质元器件的。
(3)在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设置中弄虚作假,设置假参数、假数据的。
(4)设备运转率和数据传输率低于70%,审核评分结果低于65分的。
(5)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
六、信息发布
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在每季度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后,将通报有效性审核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审核基本情况、各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审核结果、核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等,通报情况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并监督其落实整改事项。
七、相关要求
(一)有效性审核应针对每个污染源单元进行,按照每台自动监测设备一份档案进行管理,如企业有多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每台设备填写一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
(二)对连续两次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将通知企业更换设备,重新安装,并按程序及时申请验收。更换的自动监测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三)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原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承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承环发〔2010〕53号)同时废止。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尹向东
电 话:0314-2297055
承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赵 乐 唐建华
成 员: 卢柄权 环境监测与应急科科长
罗爱民 环境信息中心主任
阎 毅 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韩永峰 环境监察支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与应急科,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数据有效性审核评定小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与应急科、信息中心、监测站、监察支队相关人员组成,实施有效性审核评定工作
承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评定小组名单
尹向东 环境监测与应急科
卢志坤 环境监测中心站
李雯静 环境监察支队
李宪宇 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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