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2-1031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2〕4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2-04-18   15时56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承德军分区,武警承德市支队,有关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雷电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防雷安全管理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原则,明确防雷安全监管主体和管理主体的责任,全面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防雷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严格落实防雷安全监管和管理主体责任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安全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开展防雷安全检查,重点加大对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电力设施、通信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旅游景点、学校、商场、宾馆、体育场馆及工矿企业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安全检查力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及时整改;各涉及防雷安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监管职责范围内防雷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责任性雷击事故。
三、进一步做好防雷安全基础性工作
(一)做好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工作。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地防雷检测机构申报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并严格按照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二)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建设项目、高层建筑、住宅小区、大型建设项目、爆炸危险环境建设项目及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雷击风险评估结果和防雷技术评价进行行政许可,对于不按要求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
(三)做好危险、重点行业的防雷安全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所管企事业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文物、旅游、建筑施工现场及各类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做好各级学校的防雷安全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把中小学校防雷安全情况列入《中小学校房舍安全档案》,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学校防雷安全的检查整改,进一步完善校舍、供配电系统以及信息系统的防雷设施,取得防雷安全检测合格证。
(五)做好电力、通讯、金融等行业的防雷安全工作。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的安全运行涉及千家万户,各相关部门要确保通信设施、基站、线路、网络、各类数据信息系统、计算机机房和电力、有线电视等设施的防雷安全。
(六)做好农村防雷安全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农村防雷安全工作,组织防雷安全科普宣传,增强群众防雷安全意识,在易受雷击和曾经遭受雷击的地方悬挂防雷安全警示标识,普及防雷安全知识和急救知识;各级气象、住房和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建房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常规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加强对农村新、改、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竣工检测验收把关以及定期安全检测工作。
四、严格执行防雷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维护防雷安全生产秩序。对于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雷击责任事故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做好 防雷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6日印
(共印200份)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