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新规
2012-04-18   02时05分 浏览次数:

    本网讯(记者 于鸿)日前,记者在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承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由市住建局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承德规划区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省外来承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交纳数额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交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交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交纳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纳5万元。外省进承施工企业,采取一个项目一交纳的方式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对纳入京津冀建筑市场一体化试点企业名单的京津两地施工企业,按照对等原则,等同于省内企业对待。对本省外市进承企业,一律查验注册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缴纳证明的,参照外省进承企业条款执行。

    《办法》还规定,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对连续3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保证金收缴管理部门减免交纳金额,对连续3次以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提高收缴额度,减免和提高额度在0.5-1倍范围内。对于不能及时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者,将动用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有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携款逃逸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劳务分包负责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等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 关亦民 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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