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2-1026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2012〕第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
2012-04-12   16时15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2012年2月10日市政府第十二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风楼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德市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市下列区域为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全市党政军机关、集贸市场、车站、影剧院、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及其外围200米;
(二)全市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桥梁、大型仓库、输变电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外围200米;
(三)双桥区武烈路、南营子大街、新华路、迎宾大道等市区主干道两侧;
(四)全市山林、草原等边缘200米以内;
(五)楼房阳台、窗户。楼间距不足50米区域内燃放B类以上(含B类)组合烟花;
(六)双桥区避暑山庄(须弥福寿之庙对面电力仓库至华电宾馆至万树园小区,地区老干部家属楼至实验幼儿园,德汇门至丽正门之间,文物局山庄管理处仓门至碧峰门、碧峰门至大榛子沟,鹿栅子沟至沟里)、外八庙、热河文庙、市文保单位、烈士陵园200米以内;
第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拉炮、摔炮、砸炮、擦炮以及其它国家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严禁在双桥区范围内燃放土火箭、地老鼠、双响等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严禁无《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燃放礼花弹和装药量在3千克以上的组合烟花等A级产品。
第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燃放正规渠道购进的烟花爆竹,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向承德市公安局提出申请,III级以下(含III级)大型烟火燃放活动向县区公安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八条 教育、文化、新闻宣传及各级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县电视台、电台要在春节、元宵节期间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每日定期播报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范、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给予训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管教不严,致使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未成年人予以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烟花爆竹 禁限放 规定
主送: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
部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协各部门,市
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省属以上企事业
单位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1日印
(共印7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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