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12-0582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承人社〔2011〕9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2011年承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04-01   15时02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2011年承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保障事务站:

为切实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帮助我市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研究制定了《2011年承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2011年承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参照《见习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方案顺利实施。

二、各县区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将负责人名单于 225日前 报市就业服务局职介中心,并按《实施方案》具体要求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

联 系 人:李渤阳

联系电话:2023322

附件:12011年承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对接实施方案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汇总表

4、承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汇总表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 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 方案 通知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 年2 月18

(共印25份)

附件:1

2011年承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帮助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六部委《关于实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宗旨

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工作,提高毕业生职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为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搭建平台,帮助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二、基本原则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用人单位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现实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两年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的河北籍生源全日制大学以上高校毕业生。

重点服务对象包括: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毕业生。

四、目标任务

推荐200名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单位实施见习。

五、活动内容

此次就业见习活动全市统一组织,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就业见习岗位征集阶段( 215 228

1、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解放思想,多措并举,采取主动登门拜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平台作用,多渠道征集见习岗位。所征集的见习岗位,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以利于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开发新的见习岗位的同时对去年已经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用工单位进行回访,继续开发新的就业见习岗位。

3、见习基地的申请和审批由用人单位申请,就业机构审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各县区确定见习基地后将见习岗位信息于 2 月28 日前上报市局,由市局负责将见习岗位信息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阶段:高校毕业生报名阶段( 310 320

1、各县区要设置专门窗口、指派专人负责、开通咨询热线,为毕业生耐心解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为毕业生办理就业见习报名手续。

2、对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和相关专业要求毕业生的户籍、毕业证、身份证进行详细核查,帮助他们填写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3、各县区于 41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报市就业服务局职介中心。

第三阶段:岗位对接阶段(41 日—— 410 日)

1、各县区分别组织对接活动,以举办就业见习岗位见面会的形式,举办分专业、分层次、分场次形式多样的岗位对接洽谈会报市局备案。

2、开设专门窗口。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岗位对接活动现场要开设关于政策咨询、大学生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与大学生有关的业务窗口为大学生及家长提供咨询、申办服务。

3、做好现场报名工作。由于各种因素有的大学生未能及时报名,如符合报名条件并带齐相关证件者经工作人员审核、登记后可以让其参加岗位对接活动。

4、对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向见习单位进行重点推荐。

第四阶段:见习补贴申请和发放( 410—— 1231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市本级按照每月840元的标准发放,见习补贴由就业资金列支300元,其余部分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县区失业保险机构向市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统一拨付,省直管县和扩权县就业资金列支部分由县级机构给予补贴。

2、高校毕业生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实行先垫后补的方法,每两个月申请一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见习单位的核实调查工作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定专人负责,把组织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践的重要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精心部署、严格落实,确保活动起到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要在所属网站上开辟就业见习专栏,为高校毕业生了解见习制度、选择见习岗位提供便利。要积极引导鼓励当地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就业扩大就业机会。

(三)做好统计工作、及时上报情况。各县区在活动开展期间,要做好信息、数据的统计工作,按个按照各个阶段的时间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活动报表,活动结束后上报活动总结。

联系人:李渤阳

联系电话:0314-2023322

电子邮箱:zjzx2034924@126.com

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0919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政直管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实现就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99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冀办发〔20091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用人单位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政策,监督检查;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年度计划和总体规划;

(三)审核认定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

(四)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申请;

(五)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就业见习计划、落实见习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工作组织推动、业务指导。

(一)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初审申办单位资格;

(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组织就业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

(五)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六)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七)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

(一)在河北省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强、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各类企业。优先考虑规模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和本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

(二)一次能够提供不少于10 人的见习岗位;

(三)见习岗位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

(四)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五)能够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六)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第七条见习单位申报程序。

(一)有能力承担见习任务的用人单位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并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与申报单位签订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协议书、认定见习单位,并将当地认定的见习单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见习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

(一)制定并实施见习计划;

(二)落实见习岗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配置见习指导师;

(四)见习人员日常管理;

(五)定期上报见习情况;

(六)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按月为见习人员足额发放生活补助费,按期申请见习补助。

第九条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条件。

两年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的河北籍生源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参加见习活动。每个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助。符合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见习活动。

第十条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一)信息发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见习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数量和要求,以及见习期限、条件、待遇等。

(二)见习报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实行自愿报名,同时应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和相关专业要求。报名时,需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并出具下列有效证件: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标识。

(三)岗位对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就业见习报名工作。

1.毕业生可通过网上或现场双向选择的形式报名;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组织专场洽谈会,帮助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实现双向选择;

3.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4.要根据辖区内见习岗位数量、分布和见习毕业生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平衡调剂,推荐其在更大范围内与岗位需求实现对接。

(四)签订协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双方要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协议应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就业见习的管理服务。

(一)见习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毕业生的见习关系;见习毕业生应自觉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活动。由于落实就业单位或特殊原因终止见习的,见习单位应及时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见习单位要建立见习毕业生花名册和数据库,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专业、就业失业登记证号、见习岗位、见习起止时间、实际见习月数、联系电话和发放见习生活补助等情况。见习单位于见习毕业生上岗后20日内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见习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三)见习单位于每月末5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见习毕业生增减变化统计表》。

(四)见习单位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匹配相应的见习指导人员,认真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帮助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五)见习单位应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掌握见习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就业见习期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据实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 出具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就业的参考。

第十三条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见习单位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聘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见习单位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见习人员待遇及申请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资金除按现行政策(冀人发〔200627号) 规定支付外,其余部分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见习单位负责一次性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单位要将办理保险情况在见习人员上岗2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二)高校毕业生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单位可于毕业生见习半年后1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不低于30%的见习人员进行核实调查, 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当地就业见习情况、填写《就业见习补助资金审核汇总表》,提出复审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见习补助申报材料及拨付程序按冀人社〔20093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见习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成考评组,对见习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保留其见习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并对提供见习岗位数量多、质量高、待遇好的见习单位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

(二)对见习单位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职业安全卫生和基本生活补助的发放等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统计制度。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每半年汇总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统计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就业见习补助的用人单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取消其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和享受就业见习补助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职责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3.见习毕业生增减变化统计表

4.就业见习补助资金审核汇总表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统计表

附件5

承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

乙方(见习人员):

为帮助乙方提升职业技能和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就业见习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 ,见习期限为 个月,自 日至 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二)加强对乙方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乙方见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和考核工作,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四)见习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的见习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五)乙方见习合格后,甲方应协助安排、推荐就业;

(六)见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甲方可与乙方中止见习协议:

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有主观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甲方的管理,主动接受指导老师的见习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

(三)经考核合格,可获得《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优先聘(录)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

(四)见习期间,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见习期间,乙方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在甲方继续从事见习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与甲方协商,并报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以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六)见习期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乙方造成严重伤害的,乙方有权报请所在地省辖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调处理,情形严重的,可报请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中止见习协议。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甲方所在地省辖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调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鉴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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