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12-0582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承人社〔2010〕250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法》的通知
2012-04-01   14时36分 浏览次数:

承人社〔2010250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法》

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法》

二○一○年 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刑释解教人员 安置帮教 通知

抄报:市综治办、司法局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 年9 月25

(共印10份)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服务管理,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尽可能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承德市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五年之内的刑释解教人员。

第三条 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使之增强改过自新的观念,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安置帮教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的原则;

(二)按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工作的原则;

(三)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就业、培训、养老、医疗、失业等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市、县(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起草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安置帮教工作动态、信息,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组织有关会议,编发工作简报,整理储存资料,办理日常事务;

(四)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统计登记,督促落实帮教措施。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每半年与市司法局、承德监狱、上板城监狱、承德市劳教所、看守所进行一次沟通,了解刑释解教人员数量、参加培训人数、确定培训工种和培训期限。

第八条 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局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培训基地,对刑释解教人员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司法局或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提出的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选调水平较高的师资力量,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做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进行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免费发放《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属于国家职业标准范围内的工种,本着刑释解教人员自愿的原则,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统一发放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促进就业

第十一条 为刑释解教人员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其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可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上门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刑释解教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最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求职登记工作,同时深入企业与用工单位积极沟通,大力挖掘适合刑释解教人员的用工岗位并及时进行岗位推荐。

第十五条 对于多次未能求职成功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努力转变其就业观念,帮助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积极动员用人单位吸纳刑释解教人员。

第十六条 发挥社区矫正员公益岗位作用,有针对性地帮扶刑释解教人员。加强对矫正员的管理,落实公益岗位补贴,强化其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扶作用。

第十七条 对家庭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符合条件的可鼓励其子女免费就读省市技工学校,毕业后推荐就业。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按有关政策规定,将未参保刑释解教人员纳入相应的保障制度。对家在农村、已开展新农保试点的,积极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享受与其他参保人员同等待遇。对家在城镇的并已在城镇企业就业的,按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对中断社保关系的人员,按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衔接工作。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政策规定最低年限,允许其延长缴费到规定年限。刑前实际续费已满15年以上,刑期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可于刑释解教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中断享受社保待遇的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后按刑前标准继续领取并参与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未就业的,可到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此办法解释权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三条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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