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12-1011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2009〕90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2012-02-24   09时40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承德市财政局

文件

承市劳社〔200990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社〔20099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 20081231日前 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新标准自 200911日起 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170元,三级160元,四级150元。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四、几点要求:

(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党和政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伤职工待遇调整工作。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统一步调、统一标准,务于 2009 1231日前 足额发放到位。

(三)各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测算工作,要将享受人员数量、补发金额、调待后基金月增加支出金额等统计好,于 2010115日前 报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承德市财政局

〇〇九年十 一月五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调整 待遇 通知

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政府办公室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1113日印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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