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9/2012-1011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2012-02-20   15时15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保障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畅通,提高应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及恶劣天气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发生或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高速公路出现中断、阻塞、重大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一)公路灾害。主要包括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大面积翻浆;大范围、大面积的大雾、降雪、冰冻、强降雨、大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公路边坡坍塌、滑坡、水毁、泥石流,造成的事故、交通中断、堵车等。

(二)各类交通事故。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养护施工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三)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对公路安全通行产生影响的公路设施损坏,如:故意破坏路面、路基、安全设施、通信光缆、电缆等;故意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路障;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应急保障任务。

各类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

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Ⅰ):是指突然发生地震、水灾等自然害,造成高速公路严重损毁,非重建无法恢复通行;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国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Ⅱ):指突然发生冰冻、水毁、泥石流,造成高速公路损毁,短期内无法恢复通行;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调度全省相关单位力量与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Ⅲ):指突然发生强降雨造成边公路边坡坍塌、滑坡、水毁、泥石流;大雾、降雪、冰冻,需短时间封闭处理;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对高速公路运营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调度全市多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Ⅳ):指突然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阻塞、附属设施损毁,事态比较简单,不需要断交处理,仅对较小范围内的通行造成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高速公路管理处调度个别部门的力量与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所有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级)以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门提供高速公路交通运输保障的其它紧急事件。

本办法指导各市管高速公路相关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履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组织应对突发事件演练,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的要求,建立承德市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救援工作接受市政府应急办的统一领导,分级响应,逐级报告,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与报告要同时进行。

(三)部门协作,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与气象、公安交警、救援、救助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信息共享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情况,采取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形式,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应急支持作用,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损失。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

第五条 应急组织体系是各种应急服务资源的统称,是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要素及其调度关系的总和。在应急事件发生时,应做到反应迅速、指挥灵敏、准备充分、措施得当。与高速公路相关的单位均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第六条 承德市高速公路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政府应急办、市交通运输局和高速公路管理处三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

第七条 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应急工作组、专家咨询组等。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第八条 应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常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办公室、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指挥调度中心、通信处、路政支队、运管处、事务处、安全科(应急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高速公路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对应急事件处理工作的批示,提出应急处理措施;

2.制定并批准市局高速公路应急工作相关预案办法,审定所属高速公路管理处及相关部门高速公路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决定启动和终止本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状态;

4.负责领导较大(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助上级完成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安排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保障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6.定期组织检查应急保障设备的完好及物资的储备,组织应急处理办法的培训和演练。

(二)应急工作办公室。应急办设在市局安全保卫科,负责应急管理日常相关事宜。高速指挥调度中心、高速管理处、路政支队、通信处、事务处等相关单位配合。主要职责为:

1.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2.及时掌握和报告相关事故情况和动态;

3.办理向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4.传达贯彻上级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示、要求;

5.协调应急救援相关单位的应急工作;

6.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

7.发布应急救援行动进展信息;

8.承办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市局在高速公路监控指挥调度中心设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中心。由监控调度中心主任及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为:

1.履行24小时应急值守职责,接收高速突发事件报警信息并记录;

2.及时掌握和报告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及事故情况,发现事故按程序及时上报;

3.与气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并发布气象信息,为指挥领导小组提供恶劣天气预警服务;

4.负责第一时间在事发区段可变情报板发布事故信息提示,对事发区段通行信号灯进行控制,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及时与高速公路公安交警、公路处、运管处保持联络,做到信息共享。

(四)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发生级以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由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部门组成,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分为六个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事发所属高速管理处处长任组长,由各高速应急抢险分队组成,必要时可协调社会力量参与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市局设京承高速、承唐高速、承朝高速三个应急抢险分队。应急抢险分队由路政、养护、工程施工等部门人员组成。

2.交通管制组:由高速公路交巡警负责,各高速路政大队、指挥调度中心参与,协助交警组织事故路段的人员、车辆疏散和交通疏导,视情况提出车辆绕道方案并组织实施,维护抢险现场车辆及行人的秩序,及时疏导交通,确保抢险救援车辆及时顺利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3.通信保障小组:由通信处处长任组长,通信处、各级监控指挥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高速公路电信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故障维修等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发生突发事件时电信设备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恢复;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事故善后组:由市局安委办主任任组长,事故发生地高速管理处参与,协助市应急、安监、交警等部门进行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及事故善后等工作;负责高速公路受损情况统计;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市局机关事务管理处处长任组长,负责应急状态响应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和物资的供应、调配、管理,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做好联系、协调、接待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信息报道组:由市局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对事故情况的上报,救援情况的发布,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抢险救援组、交通管制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状态行动时自动解散;事故善后组、信息报道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散。

(五)专家咨询组。由分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副局长任组长,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及其他相关工程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应急咨询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拟定、修订与高速公路运营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预测、监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对策、措施和救援方案;

4.协助上级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测,查找事故原因,研究处置办法,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 应急处理程序

第九条 启动应急办法。应急事件发生后,事发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传真向高速指挥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市局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视具体情况决定启动本级应急机制。

第十条 紧急报告。各高速管理处遇应急事件后,必须按事件报告程序紧急上报,同时做好应急事件现场交通疏导、指挥车辆避险等工作。若应急事件需向省交通运输厅汇报,报告必须经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路线及具体桩号;

(二)事件的简要经过、影响通行程度、有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三)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四)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初步措施及控制情况;

(五)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六)事件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第十一条 公路灾害应急处置

(一)雨、雾天应急
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大队应会同高速交警派出巡逻车联合巡逻,实行双向不间断巡逻,并通过喊话等方式提醒通行车辆保持安全车距、车速,及时处置超速、停车等违法行为。对暂时不能行驶的故障车辆一律拖走,不能拖离的提醒司乘人员做好安全措施。对公路水毁、塌方、泥石流等灾害应迅速抢修。

(二)冰、雪天及其它公路灾害应急
在下雪前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必须协调养护部门提前对桥面、阴坡等容易形成积雪、冰面的路段做好除雪、除冰准备,对易发生公路水毁、塌方的路段应随时观测,做好修复准备。

1.雪天(出现少量积雪,桥面、坡道、山区等路段出现积雪、结冰迹象)及其它公路灾害,已部分影响正常通行时:

1)高速指挥调度中心接到路况通报后,应立即将路况信息上报市局应急指挥办公室,并通报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大队、养护部门、通信处等相关部门。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及相应养护部门人员对桥面、坡道或积雪路段进行除雪、除冰,避免灾害进一步扩大,并保证该路段能够限速通行。

2)路政大队应在危险路段前设置限速、禁超、禁停、保持安全车距等警告标志和指示标志。同时,路政大队对该路段实行双向不间断联合巡逻,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2.下雪或出现积雪、结冰现象及其它公路灾害,严重影响车辆通行时:
1)各高速公路路政、养护巡逻人员应迅速将路况信息上报高速指挥调度中心,并迅速通报各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高速公路采取撒融雪剂、撒防滑材料等除冰、扫雪等措施,对公路水毁、塌方等应迅速抢修,尽快使高速公路达到限速通行条件(单车道无冰、无雪,坡道、桥面无冰无雪)。

2)各高速路政大队应对封闭路段实行双向不间断联合巡逻,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路况信息。路政大队在封闭路段两端实施主线分流,全部车辆就近引出高速公路。各大队必须协调一致,保证措施到位。

3)对于高速公路封闭后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路政巡逻人员应引导其就近驶离或到服务区停车,并封闭服务区出口,禁止滞留车辆上路行驶,在接到开通指令后实施放行。

第十二条 各类交通事故应急处置
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各应急工作组应在20分钟内赶赴现场指挥。对事故现场设置安全区和警戒措施,增设各种指示标志,防止连锁事故的发生。对已造成堵塞的交通事故,应在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采取改换车道或利用紧急通道进分流疏散。如现场有被困车辆和人员,应当本着救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积极救治受伤人员,最大限度的减少伤亡人数,然后迅速组织,按照先通行、后处置的原则尽快恢复通行并尽量减少公共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发生人为故意破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火灾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各应急工作组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相关措施,同时通知交警、公安、消防、路政等赶赴现场,并将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在高速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下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工作总结报告。应急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逐级书面报告,实事求是地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查找应急工作过程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理办法。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应急机制的建立
(一)建立高速公路气象预警机制,指挥控制中心、高速公路管理处应主动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及时获得气象信息,为及早采取保通措施提供依据,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二)建立高速公路信息搜集机制,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应主动与运输管理部门建立联系,以便及时获得车流、客流的第一手信息资料,做到提早安排,科学防范。
(三)建立绿色通道机制,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应主动与110120119建立联系,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
(四)建立高速养护备勤制度,各高速应急保障分队人员、装备、物资要保证应急所需,做好随时配合相关部门尽快恢复交通的准备,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五)建立领导上路巡查制度,辖区内发生恶劣天气后,各高速公路管理处领导应立即上路巡查,协调安排实施保通措施。
(六)建立路况信息报告制度,高速指挥中心收接到恶劣气候预报后,应立即上报应急办,特别是恶劣天气时要加大上报路况信息频次,对辖区内出现的重大交通事故要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发生恶劣气候、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加强同高速交警的协调、配合,主要领导应亲自负责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统一行动。
第十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必须督促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制定除冰、清雪、防滑、水毁和塌方修复方案,及时实施有效措施,尽可能使高速公路保持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加强值班与信息联络,各单位必须保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对瞒报、误报和报告不及时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速路政大队要与高速交警建立有效的联合巡逻制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通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要尽可能快地采取措施使其恢复通行条件。

第五章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的训练和演习。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及相关单位要定期组织应急保障人员进行训练和演习,把应急管理办法加以验证和完善,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管理办法能顺利实施和贯彻。演习中应重点演练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期间通信系统是否畅通无阻;

(二)应急管理办法设置的实施机构能否及时到位参与事件抢险;

(三)有关抢险队伍设备、物资能否到位;

(四)能否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演习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发现的问题与不足要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局根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经查实在应急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时间或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市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一年三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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