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1/2012-1010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衔接规程
2012-02-15   08时47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衔接规程

第一步 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的核查

1、寄发核查函

寄发单位: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寄发时间:在接收服刑劳教人员后一个月内。

寄发内容:委托核查函及《服刑(在教)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寄发方式:通过邮寄、密传等方式。

寄往单位: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县级安帮办)。

2、核查

核查单位:县级安帮办

核查方式:接到材料后,向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家庭核实基本信息。

核查时间:在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向寄发核查函监所反馈上述核查情况。

3、三假人员的后续核查

核查单位: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协查单位:原审判、侦查、公安等部门

核查方式:对于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的服刑在教人员,通过加强教育,引导其报告真实信息;确实查不清楚的,要通过原审判、侦查、公安等部门继续核实其真实身份。

第二步 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估

评估单位: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评估时间: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完成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估认定。

评估内容:对服刑在教人员在监所的表现,主要包括认罪悔罪、服刑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及掌握劳动技能情况,刑释解教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社会交往等问题及回归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认定:根据评估结果,将刑释解教人员分为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安置帮教具体建议,逐人形成书面的综合评估报告。

第三步 寄发通知书

寄发单位: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社区矫正管理局

寄发时间:在刑释解教、解除矫正前一个月。

寄发内容:综合评估报告、回执单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寄往单位:对重点帮教对象,分别寄发至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司法局(安帮办)和县区公安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还要将其改造等有关情况通报原侦查机关。对一般帮教对象,寄发至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司法局(安帮办)。

对因法定原因刑释解教人员在监所服刑(劳教)期不足一个月的,可通过电话及时通知县区司法局(安帮办)和县区公安局,其他相关材料同时寄发。

第四步 与监所的工作衔接

衔接单位:县区司法局(安帮办)和县区公安局

衔接事项:

1、衔接单位在接到综合评估报告、回执单、《刑满释放(解除劳教)通知书》或《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将回执单反馈给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社区矫正管理局。并组织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人员到监所开展安置帮教政策解答和就业技能培训,签订帮教责任书。

2、对重点帮教对象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分别通知当地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通知后,应将此类人员列为重点人口,专门建档,制定管控措施。对一般帮教对象要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安帮工作站)。

第五步 出监必接

必接单位:县区司法局(安帮办)

接回时间:在刑释解教或解除矫正之日将其接回。

必接对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解除矫正人员

1、重点帮教对象

由县区司法局(安帮办)通知其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选派专门人员,会同其安置帮教责任单位代表和家庭成员到监所将其接回,必要时,公安派出所应派员参加。对于法轮功类刑释解教人员,由县区司法局(安帮办)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防范办到监所将其接回。

对三无人员,监所直接通知县区司法局(安帮办),由县区司法局(安帮办)负责到监所将其接回送到县级过渡性安置基地。

2、一般帮教对象

由县级安帮办负责通知服刑劳教人员所在地司法所,由司法所指派其家庭成员或其安置帮教责任单位代表到监所将其接回,落实帮教措施。

3、解除矫正人员

由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直接将其纳入安置帮教范围,指导其安置帮教责任单位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签订帮教责任书,落实帮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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