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登记机构办理生育登记需提供相关手续
本网讯 (记者 程雪霏)记者获悉,针对“准生证”难办的现象,国家人口计生委于12月3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简化办证程序,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
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一通知在我市的实施情况,记者特意走访了我市计生委。据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张玉兰科长介绍,我市在国家下发通知之前,就已经执行了流动人口一胎服务登记制度,“国家之前就出台过针对流动人口第一胎就地办理准生证的相关政策,咱们河北省也一直在执行,只不过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像这样的政策很难在当地推广。虽然我市能够办理流动人口的准生证,但需要的相关手续很多。”
按照规定,流动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登记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流动育龄夫妻中,男方为河北省户籍,女方因婚嫁,事实迁入男方户籍地居住的,以及夫妻双方为河北省户籍且均为农村居民的,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流动育龄夫妻中,双方为河北省户籍且一方或双方为城镇居民的,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流动人口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夫妻双方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女方现居住地办理。
流动育龄夫妻向受理申请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夫妻《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已怀孕的证明;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
责任编辑 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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