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12-1001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2〕19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2-12-31 10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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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规范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生命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关系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规模迅速增加,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但监督管理配套制度不完善,监督管理力量薄弱、手段落后,征缴强制力不足,信息化建设滞后等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直接影响到基金的安全完整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县区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监督管理行为,切实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好用好。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指导思想、范围、职责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依据,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为目的,着力构建涵盖基金征缴、管理、发放、运营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制约有效、保障得力的基金运行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监管范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5项基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部门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结余存管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能,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结余存管进行监督。
(四)目标任务。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结余存管等环节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环节的监管,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一)强化对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据实核定,严禁协议缴纳、违规减免、违规加收利息及滞纳金。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信息,保管申报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要组织人员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基数审核和记录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
(二)强化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参保人数等情况,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地税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定期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存在问题,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确保应收尽收。
(三)强化对征收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要按照核定的缴费数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存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并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缴费凭证。人社、地税、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保证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有效控制新增欠费,逐步减少历史欠费。对用人单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加收滞纳金,未经批准严禁缓缴社会保险费,减免滞纳金和利息。各县区政府要按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列入预算安排,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征收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减、缓、免收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压票社会保险费入库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完整。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环节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一)加强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协同配合的运行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支付标准、发放范围,以及拨付、结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支付、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确保待遇支付规范化。
(二)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行为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鉴定机构、假肢矫形器配置、代发待遇等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药品、鉴定、康复、劳务派遣等社会保险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骗取或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过度医疗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取消或停止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资质的意见,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合理合规。
(三)加强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享受待遇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资格及社会保险金,丧失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或继续冒领、享受等行为。查处通过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冒用他人证件、隐瞒事实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存管的监管,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一)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开设、撤销及变更的审批备案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经办、管理等机构开设或注销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须经相应统筹层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开户银行签订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并抄送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
(二)强化基金利息收入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业务金融机构的衔接,严格落实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存款优惠利率政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别计息、分别核算,并将利息收入纳入基金管理。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执行优惠利率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规范经办服务行为
(一)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规定和管理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合理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权限和服务职能,完善关键环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制约机制,实现彼此间的相互监督和互相制衡,防范基金经办制度风险。加强对财务、信息和重要业务事项审批人员的重点管理、重点考核和重点监控。定期评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二)落实离任审计和轮岗制度。要坚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坚持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其领导干部分管相同业务一般不得超过5年,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不得超过5年。加快推进专管员制向柜员制转变。要坚持基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基金收入或待遇支付与业务审核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会计处理相分离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业务初审和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七、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组织领导,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一)建立基金安全责任制。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有关部门和机构各负其责。根据统筹级次,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基金安全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切实把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经办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好基金监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规模、参保人员数量,统一整合基金监督机构人员力量,合理选配精通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金融、财会、医政、管理及基金监管等相关业务知识的人员,充实基金监督队伍。
(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社会保险、财政、民政、卫生、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政策制定和业务经办等事项。社会保险与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地税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参保人员死亡、企业成立或注销等情况。公安、民政、卫生、工商、金融、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确保监督检查顺利进行。
(四)完善基金监管举措。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和执法检查工作规程,健全社会保险举报奖励、要情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违法违规单位名单制度,构建反欺诈信息交流平台。各级人社、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数据分析、举报查证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支付的行政监督职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专门监督。同时,人社、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公布或公开社会保险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核查或检查,切实提高监管质量。
(五)提升监管技术手段。依托金保工程网络和业务数据,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推进以监督管理软件联网应用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督,提升监督手段,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的全程监控。大力支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逐步实现社保信息共享,监督部门与经办机构、缴费单位和系统外单位数据即时对接,切实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
(六)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建设,增强基金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形成社会保险相关各方有序参与、共同监督的机制。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管理等基本运行费用办法,明确费用项目和支付标准,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权益记录、信息化建设、专项监督检查等方面费用,从源头上杜绝挤占、挪用基金的违法行为。
2012年12月12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