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2-1001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2〕19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机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12-31   10时31分 浏览次数:






承德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机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2日




承德市机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承德机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核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冀财建[2003]3号)、《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建[2004]4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冀财建[2009]385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建[2005]254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1]16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补助;
(二)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通过融资平台获取的贷款;
(四)企业自行筹措的资金;
(五)其它收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投资计划使用专项资金,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省、市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适用于承德机场所有建设项目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六条 承德机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作为承德机场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向机场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负责监督承德机场建设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承财会[2008]5号)。
第八条 机场公司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与专项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 机场公司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分析检查资金的使用效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 机场公司必须开立银行专户,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四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其它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它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十六条 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核准后作转出投资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四章 项目投资评审与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实行全程监管体制。承德机场建设所有工程项目、全过程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畴,实行先评审,后确定预算;先评审,后招投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监管制度。工程变更要严格按照先申报、后评审、再变更程序执行,凡未经报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1.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3.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4.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5.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6.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7.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8.其它应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情况。
(二)机场公司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2.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机场公司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3.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技术变更及其它隐蔽工程,机场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经财务总监、财政投资评审人员现场认定并签字确认,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4.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由机场公司按照项目投资批复,分年度、分项目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计划须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工程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机场公司按季测算资金需求,编制项目资金季度用款计划,并于每季度最后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季度用款计划,未报送项目资金季度用款计划的不予拨付资金。
(二)施工单位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和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向机场公司递交资金拨付申请。
(三)机场公司依据项目资金季度用款计划、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工程建设合同及施工单位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经机场公司有关负责人和财务总监签章后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对机场公司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将专项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至机场公司项目专户。机场公司按工程进度及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期间,财政专户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拨付。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已拨付机场公司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期内,停拨、或缓拨专项资金。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决算与资产结转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过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的三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先报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的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尽快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财政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和规定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客观公正地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及时报送审核结论,并对审核结论负有法律责任。受财政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在出具评审报告的同时出具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审核确认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区别情况审批。对决算超概算的项目,应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调整概算后再办理批复手续;对决算不超概算的项目或超概算投资在10%之内,且不新增财政投资的项目,财政部门可直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出据的审核报告,经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应作为项目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政部门也不予拨付工程尾款。

第六章 专项资金审计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跟踪审计制。由市审计局组织专门人员成立审计工作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对专项资金的审计,按照承德机场工程规划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专项资金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中央、省下拨的专项资金,地方安排的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专项资金投向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法、专项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截留、转移、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项目建设执行与完成情况,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有无超计划、超预算、随意搞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专户和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报表是否齐全、合规、真实、准确;
(五)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
(六)其它应纳入专项资金审计范围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长效监管机制。由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市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及专项资金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方式如下:
(一)考核对象为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1.建设内容是否按规划要求如期完成;
2.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行业的标准要求;
3.项目建成后能否实现预期目标。
(二)绩效考核的程序及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的自我评价,形成详实、可信、全面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成立项目考核组,根据项目的绩效目标,通过查询资料、实地查看、专家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考核,项目绩效评价结束后,由考核小组出据《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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