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政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补贴)。市财政局始终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来认真贯彻落实,积极与组织部门配合。截至目前,已累计落实专项资金65.76万元,圆满完成了2012年度工作任务,使全市304名老党员的生活切实得到了保障和提高,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党员的关心与关怀。
责任编辑 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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