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2-1041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12〕16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承高速公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办法的通知
2012-12-12   10时49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张承高速公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1月30日





张承高速公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承德段(以下简称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加快推进本项目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河北省公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行政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 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在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承德段征地拆迁暨施工保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征地拆迁暨施工保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沿线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拆迁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维护被征地拆迁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及拆迁利益,确保被征地拆迁权益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的原则;
(三)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和谐拆迁,确保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 补偿范围:包括本项目征地界线内的国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本项目拆迁占地资金的使用,接受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承德段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市指挥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征地拆迁实施原则
第七条 凡位于本项目占地线以内的土地、工程附属设施(含服务区、收费站、养护中心等)用地及取、弃土场用地(不含可恢复占地),均属于征、占地范围。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公路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地下设施均属被拆迁对象。
第八条 违章建筑物、逾期的临时建筑物,以及抢搭抢建、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自行拆除。
第九条 拆迁国省干线公路两侧有关单位和个人所修建的各种构筑物及设施,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过合同或协议书的,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执行。占用一般国省干线公路路界以内的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条 迁移电力、电讯等设施新址涉及征地拆迁事宜按本办法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的土地和拆迁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属纠纷的,本着先征用、先拆迁、后补偿的原则进行处理,待有关部门确定权属后再付给补偿费。征用、拆迁前对证据由公证部门做公证、保全。
第十二条 在拆迁、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要及时向当地文物部门和市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三条 占用合法开采的矿山,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征地拆迁涉及2009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合法开采权的企业被压覆矿产资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已发生的勘察费用或已上交的价款按占用比例予以补偿。非法开采的不予任何补偿。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需新建房屋时,沿线县区政府和国土管理等部门要在其审批建房用地时负责并优先解决用地指标。新建房用地执行区片价标准。
第十五条 由于变更设计等原因需补充征地拆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使用县道、乡道和村村通道路,由于大型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维护,保证畅通。待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单位负责统一恢复,恢复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阻挠车辆通行。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用地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的规定执行。
占用国有土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土地取得的性质、剩余年限、土地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占用政府收储而没有出让的土地按收储成本补偿。
二、临时用地
施工场站和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按照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三年常产的标准执行,以此类推。其中多补一年属恢复地力费用。
第十八条 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
市指挥部联合县、区指挥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县、区指挥部组织实施,采取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县、区相关部门监督。
居住房屋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特殊情况或特殊地段可采用产权置换安置。
二、树木
(一) 果树(人工栽植)

果树(人工栽植)补偿标准明细表
序号 果树名称 单位 补 偿 标 准(元)
胸径1cm以下(含1cm) 胸径1-3cm(含3cm) 胸径3-5cm(含5cm) 胸径5-10cm(含10cm) 胸径10-15cm(含15cm) 胸径15cm以上
1 桃树 棵 1厘米以下(含1厘米),密度5棵/平米以下,每颗补偿1元;密度5棵/平米以上(含5棵),每平米补偿4.5元。(不含枣树、杏树、桑树) 1-3厘米(含3厘米)已移栽定植但未挂果的果树每株补偿5元;已挂果的果树每株补偿10元 25 120 280 400
2 苹果树 棵 40 160 350 600
3 梨树 棵 40 160 350 600
4 家杏树 棵 20 100 180 240
5 家枣树 棵 20 100 180 240
6 李子树 棵 20 100 180 240
7 大扁杏树 棵 20 100 180 240
8 山楂树 棵 25 100 200 260
9 海棠树 棵 25 60 110 150
10 石榴树 棵 15 60 110 150
11 文冠果树 棵 25 60 110 150
12 家核桃树棵 60 600 1800 2400
13 栗子树 棵 60 600 1800 2400
14 山梨树 棵 5 10 60 120 200
15 山杏树 棵 5 10 15 30 40
16 桑树 棵 5 10 60 120 200
17 山核桃树棵 5 10 60 120 200
18 葡萄树 棵 1厘米以下每棵补偿3元。 60 3厘米以上葡萄树、樱桃树每棵补偿150元
19 樱桃树 棵 60
20 其他果树 棵 - 15 25 50 80
说明:
1、上表未列入补偿的野生果树不予补偿;
2、果树苗圃(含大棚)补偿3000-4000元/亩;
3、枯死的果树不予补偿;进入衰果期的果树按同胸径果树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二)用材林
1、乔木、灌木苗圃每亩补偿2000-3000元。
2、胸径在3-5厘米(不含3厘米、两年生及以上)的乔木每棵补偿15元,每亩补偿不超过300棵。3厘米及以下的按苗圃补偿。
3、针叶树胸径在5-20厘米(不含5厘米)、阔叶树胸径在5-25厘米(不含5厘米)的林木每棵补偿4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80棵。
4、针叶树胸径在20厘米以上、阔叶树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林木,每棵补偿30元,砍伐后林木归所有者。
5、棉槐按每墩15-20个分枝的按6元补偿。每墩20-25个分枝的按8元补偿,其它人工灌木林和薪炭林每亩补偿400元。
(三)特殊树种、绿化景观树种及其苗圃按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
三、青苗
1、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1500元;
2、旱地每亩1200元;
四、坟墓:单人坟墓2000元/座,每增加1人增加500元,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选址迁移,每座奖励500元。
五、电力、通讯设施等
拆迁电力及通讯等设施,由电力及通讯等部门提出迁改方案及预算。其中低压电力线路迁改方案及补偿费用经县、区指挥部审核确定,其它线路由筹建处、市指挥部审核迁改方案,预算由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后筹建处、市指挥部确定补偿费用。
六、对经营性企业增补下列费用
1、采取核实统计资料、企业纳税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等方式,界定企业是否在拆迁前已经停产、停业。
2、由于受搬迁影响,确实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以县区社保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为基数,按照拆迁人所在地县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每人发放6个月的补偿费。
3、搬迁企业在迁建过程中因停产、停业造成经营损失的,以拆迁时前6个月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税票为依据,计算前6个月利润值,按前6个月利润值一次性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七、临时安置费
房屋(主房)拆迁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主房)临时安置费。
八、奖励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规定时限内完成房屋拆迁的,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逾期一天扣除奖金500元。
第十九条 鉴于沿线县、区情况差异,具体实施细则由沿线县、区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并结合本县、区实际研究制定,报筹建处、市指挥部核准实施。
第四章 征地拆迁补偿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征地组卷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要求依法依规按程序完成。需用地单位提供材料的,用地单位要及时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征地清点调查结果确认制度。清点调查结果确认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即县区、乡镇政府组织国土、林业、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征用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的规定格式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权属单位(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及调查(填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并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第二十二条 实行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公示制度。土地、地上附着物的登统数量及补偿结果,由县、区指挥部负责在被征地拆迁村村委会分别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方可发放补偿款。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临时占地申请批准制度。本项目建设涉及临时占地的,由临时占地单位向县区指挥部提出占地申请,由县区国土局依规按程序批准,报筹建处备案。严禁临时占地单位未经批准直接与土地使用者商谈占地事宜。
第二十四条 征地拆迁评估补偿程序。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无异议的,依据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解释。如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再次评估并提供评估结果,但须承担再次评估所需的一切费用。如果双方的评估结果不同且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时,有异议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按法院裁决结果支付补偿费用。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又不 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再次评估并提供评估结果的,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五条 补偿款拨付方式。征地拆迁补偿款由筹建处按复核后的县区级测算结果预拨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根据征地拆迁进度拨付到县区指挥部,县区指挥部放给被拆迁人。
第五章 资料报批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临时占地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县区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报批程序,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拆迁电力、电讯设施需要报请审批的,由电力、电讯主管部门负责报批。
第二十九条 占用水利设施及在河滩内挖沙取土等,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报批。
第三十条 占用一般国省干线公路界内用地及设施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挖掘动迁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种审批手续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完成。
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汇总拆迁占地资料及绘制占地图纸,上报审查和存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补偿款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区、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征地补偿款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拖欠,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地拆迁人。被征地村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村集体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征地补偿款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克扣、挪用、截留、拖欠补偿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党政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对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县、区政府,市征地拆迁暨施工保障领导小组将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确定),用以奖励率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单位和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功人员。对未按市领导小组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将采取组织措施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六条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建设,由市指挥部及筹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项目连接线征地拆迁实施细则由各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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