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59/2012-02736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出售 |
1.;依据双方合同转让价格,参照基准地价征税税率4% 2.集体土地(宅基地除外)不可以直接转让,如有需求,首先由政府收回,变成国有土地后依法进入一级市场 3.宅基地转让时,双方必须均为本集体户口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转让价格按5%征收 |
对于单位:定率征收的区分不同行业按规定应税所得率计算;核实征收的由企业统一汇算清缴。个人转让土地必须核实增添个人所得税 |
1. 2.对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单宗土地或者房产的: a. 凡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费用后计征; b.能提供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乘以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计征 c.对既无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从 |
1.立据人依据产权转让数据缴纳万分之五( 2.权属证5元贴花 |
赠与 |
按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税收 税率4% |
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税率5% |
对于单位:定率征收的区分不同行业按规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核实征收的由企业统一汇算清缴 |
不征 |
1.立据人依据产权转让数据缴纳万分之五( 2.权属证5元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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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 |
根据评估价格,等值的免征,差额的由多支付方交税 |
1.土地互换的双方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 2.房屋与土地交换,对转让房屋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对转让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 |
对于单位:定率征收的区分不同行业按规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核实征收的由企业统一汇算清缴 |
同售出 |
1.立据人依据产权转让数据缴纳万分之五( 2.权属证5元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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