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2-10018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11〕18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2-01-05 11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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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加快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围绕实施一核两带四个增长极、建设国际旅游城市,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围绕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从业人员和技能人才对接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各级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伍士兵、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贴息。对企业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凡县以下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出现编制空缺,都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公开招聘聘用高校毕业生。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市级以上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安排不少于1/2的职位招聘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兵役,退役一年内可视同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享有当年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四)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统筹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村医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市、县、乡招录公务员时,要安排一定比例职位,专门招录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县级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安排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
(五)稳定灵活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社会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按照相关政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扣减相关税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以内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二)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创业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享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有发展前景、还贷及时、增加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给予二次贷款。
(三)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在各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全面开设创业知识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举办青年就业创业大讲堂、青年创业设计大赛,激发高校毕业生创业热情。依托我市产业发展布局,努力建设一批以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的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
三、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高校加强就业指导,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和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发挥好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市场带动作用,大力举办各类形式招聘活动。办好每年一届的高教园区就业洽谈会,积极组织市内外企业进校园现场招聘。加快推进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承德人才网、承德就业网,建设设施一流、功能齐全,满足需要的多功能网络市场。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采集、发布制度,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要把就业服务网络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高校和用人单位,加强动态管理,完善服务功能。要加强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正规就业服务。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建立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由见习单位和财政按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分担,其余部分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见习单位应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校毕业生在企业、事业单位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参加见习的,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见习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并计算连续工作年限。
(四)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要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项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免费开放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类公共就业人力资源市场,按规定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自2011年10月1日起,免收毕业后2年人事档案管理费;对登记失业期间高校毕业生免收人事档案管理费。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类机构不得从事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业务。
(五)强化就业援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对本地未就业毕业生要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登记、动态管理。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年底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失业朴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保障就业权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凭证,各单位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办理毕业生档案转递、户口迁移,办理工资保脸、增人增资等相关就业接收手续。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监督,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严格落实各类招聘活动的审批备案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新招收工勤人员时,单位残疾人数未达到编制人数1.5%的,要优先安置残疾人毕业生。
四、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十二五时期,我市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要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建立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核、表彰机制,把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做为今后一项重大任务全力以赴抓紧抓好抓实。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认真落实按照不低于本级一般预算经常性财政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的规定,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不得留有缺口。
该意见对以往我市做好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请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毕业生 就业 实施意见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6日印
(共印3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