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2-1004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2〕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2-01-16   11时22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建立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608号令)、《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办〔201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以专业教育、技能培训为主的原则。鼓励引导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能,争创业、促就业,推动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主就业、建功立业。
(二)坚持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原则。符合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均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自愿报名,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下达的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培训专业,申请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以技能为主,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地方政府的经济补助金仍按规定执行。
(三)坚持属地管理,县区负责、就近培训原则。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退役士兵户籍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为基本组织单位,县、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县、区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计划负责协调承训学校具体实施。退役士兵原则上在所在县、区参加培训,一般不跨县区。若所在县、区没有合适的承训学校,可经县、区提出申请,由市级民政部门就近协调到市或其他县、区参加培训。
(四)坚持统筹安排,各司其职、协调推进原则。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和兵役机关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对象、形式及程序
(一)培训对象
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培训形式
短期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可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文化程度,在所在县、区分别免试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技工学校。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结)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退役士兵可根据自身学历和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经统一考试后,按教育部当年成人高考、普通高考招生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执行。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考学升学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执行。
(三)培训程序
县、区民政部门组织退役士兵填写《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意愿表》,根据本地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业、工种和人数等基本情况,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3月制定培训计划,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媒体发布。退役士兵自培训计划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报名日期的,原则上不再受理。退役士兵入学报名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由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与培训学校衔接。培训学校按招生规定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三、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都要足额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短期培训班每人每期不同专业平均学费3000元,包括学杂费1600元、技能鉴定费200元、住宿费300元、生活补助费900元。此外退役士兵个人消费由本人自理。具体补贴办法;除中央财政每人补助1200元外,省内负担1800元,即对省财政直管县退役士兵按照每人900元(5:5分担),其他县区每人600元(省、市、县三级各负担1/3)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不足部分由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县区财政部门予以补齐。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退役士兵经费补助标准,可参照短期培训经费补助标准执行,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的补助办法由退役士兵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市级财政对所管辖的县区给予适当补助。经费拨付由确定的培训学校向组织教育培训的民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附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组织教育培训的民政部门应认真审核报告及花名册,确认教育培训工作任务,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同级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认后及时直接拨付到定点培训学校。
市、县区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制定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等办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努力发挥最大效益。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培训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四、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工作
(一)广泛宣传发动。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利用退役士兵报到的时机,通过召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座谈会、发放致退役士兵公开信、开通咨询热线电话、组织到教育培训机构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让每一位退役士兵都能了解国家有关培训政策和规定,鼓励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积极参加培训。
(二)科学确定培训学校。市、县区民政会同本级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承训学校,对承训学校要认真考察,选择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学校承担培训任务,并将确定的培训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各承训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切实把培训退役士兵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常抓不懈,要根据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立足就业所需结合退役士兵特点,科学设置专业,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计划,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重点传授就业需要的专业技能,突出培训课程的针对性、实用性,确保学以致用。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按照企业用工需求,实行订单式培训。坚持教学活动与生产时间相结合,突出实际操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程序,确保培训质量。
(三)搞好就业服务。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就业服务。培训学校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由培训学校优先向企业和用人单位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也可以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
五、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兵役机关等部门参加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和细则,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也要依照职能和分工,制定本行业的具体指导办法和工作流程。
(二)各部门职责任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妥善处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结转等事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培训学校,做好教学管理、推荐就业等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培训学校与各相关企业及用人单位的协调和对接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做好为退役士兵提供方便、快捷、及时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兵役机关负责每年在新兵入伍前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相关政策,并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过程中适时派员到培训学校协助管理退役士兵学员。
(三)加强教学管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兵役机关要指导培训学校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管理。培训学校要对学员进行严格要求,严格教育,教育学员要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制度。除专业技能课程外,要开设就业指导课程,通过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退役士兵继续保持和发扬部队的好传统、好作风、好教养,激励他们珍惜机会,勤奋学习,立志成才,确保每一位退役士兵学员通过培训学有所长、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四)增强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退役士兵学员一经入学就要遵守有关规定,服从学校管理,一般不得中途退学,特殊情况退学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视为严重违纪;学员凡无故旷课或出勤率达不到要求的,或不服从纪律规定及学校管理,违反校规校纪,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况轻重记入本人档案。学员毕业由学校对其在校表现做出鉴定。
(五)加强督导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和兵役机关制定培训目标、考核标准,并建立培训学校年检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督导检查。培训结束后,要组织检查验收,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学校,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拨付培训资金的依据。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退役士兵 教育 培训 意见
抄送:承德市军分区司令部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1日印
(共印2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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