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谢幕” 居住证“登台”
本网综合消息 (记者青龙)日前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3月1日起,我省将改革现有暂住证制度,在全省推广居住证。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据了解,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
规定指出,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规定明确了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流动人口,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流动人口,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动人口,以及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等居住登记办法。居住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申报人的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办理居住证不收取费用。
据了解,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明确了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编辑 关亦民 刘宏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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