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1-0511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1〕14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09-08   10时52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各部门

职责分工议事规则;

2. 年度市级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表;

3. 承德市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用款审核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等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承市政办字[2011]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本级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含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市本级政府为竞争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项目预算立项以发改委立项批复为依据,按照“先财政评审、后确定预算”的原则,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建设实行预算评审管理。市财政局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出具预算评审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下达建设项目预算。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报送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工程变更要严格按照“先申报、后评审、再变更”的程序执行,凡未经报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并向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申请,由市财政局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投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市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上述报告作为项目费用结算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八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 、高效使用。

第三章 举借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储备申请文件,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经审定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库。已落实融资渠道,在计划年度内能够达到开工条件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下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申请,市发改委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各借款部门(单位)必须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政府性债务计划包括政府性债务举借计

划和政府性债务偿还计划以及债务情况说明等。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布置部门预算的同时,提出编报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的要求。拟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报送下年度《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表》(附件2)。

第十二条 拟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同时按要求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拟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项目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及偿还责任落实情况,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措施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

(三)发改部门已纳入项目储备库及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相关文件;

(四)财务报表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逐项对拟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债务举借方式、还款来源、债务风险等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草案于12月底前连同项目的初审意见报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草案,按项目逐一确定是否举借,明确其举借方式、偿债来源、偿债责任主体及信用增进措施等,于计划年度1月底前确定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草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批准文件,该批准文件作为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要件之一。批准文件应明确政府性债务举借项目、举借方式、偿债来源、偿债责任主体及信用增进措施等。

第十五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因特殊情况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按原程序申报审批,市财政局相应调整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并由市财政局向金融办提出召开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申请。

第十六条 借款部门(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市财政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融资平台公司应将其与实际用款单位签订的协议在15日内持协议副本到市财政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市财政局要做好项目台账的登记工作,及时更新台账数据。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位使用、财政监管”。借款部门(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照财政局要求,开立债务专用帐户,该账户为财政监管账户,使用债务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项目资本金(含财政拨入及单位自行筹集部分)及债务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债务专用帐户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月预测资金需求,编制项目资金用款计划,于每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月用款计划,未报送用款计划的不得支用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填写《承德市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用款审核表》(附件3),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融资平台签章同意后上报市财政局,同时提交资金支付的依据:中标通知书、工程(含设计、征地、施工、采购)合同或协议、工程完工进度表、施工单位工程价款支付申请书、监理单位工程价款支付证书、项目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等。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用款审核表上签章,作为银行或融资平台公司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流程:

(一)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并填写《承德市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用款审核表》一式四份,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

(二) 项目建设单位将《用款审核表》送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对工程进度和应支付工程款数额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意见提出拟核拨意见,与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一起送融资平台公司核准后(不是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项目无此步骤),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是否有效、完整,确定拨款金额,在《用款审核表》上签批本次用款金额,并将签章的用款审核表留存一份后,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各一份,作为向银行和融资平台公司办理付款的手续。项目费用及项目占地补偿费的支付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项目财务管理具体规定按《承德市城市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承市政办字[2010]37号)执行。

第五章 债务统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季报,债务部门(单位)于季度终了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截至上季度末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及债务情况报告;年度终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及债务情况报告(报表格式按省财政厅要求)。债务情况报告应包括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还本付息情况、项目工程进度、偿债资金落实情况等。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问题随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季度向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及本级人大报告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及情况分析。

第二十四条 融资平台公司转借给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的债务,由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填报;自身使用部分由融资平台公司填报;转借给县区使用部分由县区填报。融资平台公司要做好与项目单位的对账工作,确保报表填报不重不漏。

第六章 偿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债务部门(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按期足额偿还政府债务。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对该借款部门(单位)不再审批举借新债,市财政局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并有权根据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措施等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结算方式扣款;

(二)扣减应拨付的除职工工资外的各项预算内、外资金;

(三)暂停新购和更换车辆;

(四)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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