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5/2011-0499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1-07-06   10时06分 浏览次数: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冀环办发〔2011〕123号

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做好本地的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在各级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着重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努力说清污染排放,说清周边环境,说清变化趋势。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提高对重金属污染监测工作的认识,加强对重金属污染监测工作能力的投入,要将开展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及能力建设计划落实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项目中。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样品的采集、保存、预处理和测定等仪器设备。建立完善的重金属监测与评价技术体系,发挥环境监测工作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自行监测的管理,实行每日监测、每日报告和每日媒体公报制度及月报告制度。各设区环保局严格要求重金属排放企业必须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并同时自行开展重金属监测工作。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其监测能力应向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其他重金属排放企业其监测能力向设区市环保局备案。重金属排放企业暂时无监测能力,必须委托有重金属监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其自行监测任务。要求重金属排放企业每日监测,每日报告给设区市环保局或县(市)级环保局,每日在公共媒体上公布企业自行监测的结果,每月第七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自检报告报送到各设区市环保局。

三、加强对有重金属监测能力的检测机构的管理。在我省受企业委托承担自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向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承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重金属排放自测任务的向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承担其他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监测的应向设区市环保局备案。备案的主要文件材料有:检测机构基本情况,检测实验室资质能力文件,检测实验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或检测方法和记录文件等,检测仪器设备情况,检测场地环境情况,承担检测项目的检测人员检测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手写保证书,受权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手写保证书,经设区市环保局核定的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服务合同。近两年已承担不少于两项重金属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的复印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委托的承担自测任务的检测单机构的检测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其检测行为。对检查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要求企业必须更换重金属检测承担机构。

四、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定期开展对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汞排放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监督性监测工作,其他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承担。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情况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工作,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环境至少每个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形成长期跟踪监测机制,进行环境污染情况分析,及时掌握企业重金属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监测报告上报本级环境管理部门。环境管理部门要将监测数据及结论用于环境管理。

五、做好重金属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和报告。各设区市环保局做好本地重金属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和报告工作。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在报本级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时,同时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后及时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设区市环保局每两个月将本市的《国控重金属排放企业监测性监测报告》上报省环保厅,同时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写全省《国控重金属排放企业监测性监测报告》上报省环保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省环保厅监测处联系人:张春雷

联系电话:0311-87802859

附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重金属 污染 监测 通知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执法监察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6月16日印发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