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号)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已经于2011年6月28日召开的承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特此公告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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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11年6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保障法律的严格遵守和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宪法定位,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各级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行政执法等机关和部门,要深化对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造良好环境。
二、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以罚代刑和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在侦查监督中,重点对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取证、久侦不结及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搜查、扣押、冻结款物等案件进行监督,同时要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错捕漏捕等问题的监督。
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需要侦查机关提供具体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执法信息,或者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及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监督后立案的案件超过三个月未结的,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说明原因。侦查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于三日内通知检察机关。在立案和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对不接受检察机关纠正意见的,上级检察机关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为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侦查机关应当健全完善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互相通报制度。
(二)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特别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的监督和二审不开庭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人民法院自行提起再审案件的监督。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中要充分考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量刑结果畸轻畸重。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审判机关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公诉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关于换押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三)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力度,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积极开展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裁判不公的案件,以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监督。在民事调解和行政和解案件中,对虚假调解、恶意调解和违法调解的,应当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加强监督。对检察机关需要调卷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要给予积极配合。对执行程序中确有错误的裁定和违法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加强执行监督。
(四)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工作监督中,要重点落实刑罚变更执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机制,加大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促进监管场所公正廉洁执法。落实社区矫正“交接、监管、变更、解除”的监督措施,着力纠正监外执行违法问题。看守所、监狱和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重大情况。加强对劳动教养、解除劳动教养、减期和延期、管理教育活动等劳教执法活动监督。有关机关和部门,要健全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换机制,逐步实现监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对于拟提请、呈报罪犯减刑、假释的,应当事先将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核实并听取意见。要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严防脱管、漏管及牢头狱霸等现象的发生。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探索办案的方式和方法,根据本决议精神分别或者联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人民政府要切实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快与检察机关和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建立健全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各项工作制度,重点建立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对检察机关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应当积极配合;对检察机关要求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要认真研究落实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于收到检察建议书三十日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或结果;要建立相互移送案件线索机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应当依照规定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四、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工作水平
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的观念,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以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核心,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要优化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执法水平。要规范法律监督程序,改进法律监督方式,提高法律监督质量。要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立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现代化水平。
五、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
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必要时采取询问、质询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接受法律监督情况进行监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控告、申诉案件,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依法办理,切实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编辑 关亦民 杜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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