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2011-03-02   23时20分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有权制止、检举违反本规定的人和事。各县和营子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便民市场、停车场和公厕管理

    第三条 “两场一厕”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规划、国土、城管、住建等部门负责监管。

    第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改变便民市场、停车场和公厕的使用性质。对擅自改变的,环保、交通、文化、卫生等部门不予相应的行政许可,工商部门不准核发营业执照,并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按原使用性质经营。改变使用性质进行产权交易的,住建部门不准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严禁在丽正门、德汇门、普陀宗乘之庙等主要景区周围摆摊设点。严禁在避暑山庄周围500米范围内和老城区主次干道设置早夜市,并强力推动现有早夜市进场入室或迁址经营,力争2011年6月底前全部取缔或迁移。城管、工商、商务等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全部取缔主次干道店外经营,对屡教不改的,城管部门依法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行政许可,工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经营范围或场所,拒不变更的,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取缔。严禁沿街商业网点早7时至晚9时进行店外装卸作业。停止市中心区环路以内(包括环路)和车站路、迎宾路、下营房路两侧各类加工、修理、制作、大宗建筑材料营销、废旧物品收购以及城市道路两侧洗车业务的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审批的,有效期满后不再续批;擅自经营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取缔。

    第七条 大型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规范车辆停放。经批准的商场、宾馆、饭店等门前停车场,必须明确专人24小时进行管理,严禁超区域停放、超数量停放,做到停放齐整,不影响人车通行和城市容貌。加强城市街路临时停车管理,严禁随意停放,确保按划定位置、有序停放。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各物业公司具体负责小区内车辆停放管理,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市住建局负责监管。

    第八条 便民公厕必须免费向社会开放(具备条件的全天候开放),确保设备完好,卫生整洁,严禁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商场、饭店、宾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的产权公厕必须免费对外开放。环卫部门负责。

    第三章 广告牌匾和照明管理

    第九条 实施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行政许可和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严禁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私自出让场地使用权设立户外广告。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条 陈旧脏污、色彩剥蚀、毁损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照明设施,产权或设置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修复、更新、加固或拆除。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一条 严禁在景观带,避暑山庄、外八庙文物保护区以及山庄内可视范围区,城市路灯、桥梁、隧道、堤坝、绿地、建筑顶部、河道两侧,行政中心周围500米内和党政机关、军队、学校、社会团体办公场所以及标志性建筑,出租汽车车身等区域和部位设置商业广告。城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主次干道、广场绿地、桥梁树木等建筑或设施上悬挂条幅、灯笼、彩旗等物品,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的,履行报批手续,并按批准时限、数量、标准悬挂,期满及时清除干净。城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城市照明设施要与整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城管、规划部门负责监管。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主要街路、景区景点周边、园林绿地、交通枢纽、城市门户、标志性建筑周边、大型宾馆附近做到全天候24小时保洁,重点地段实施水刷作业。其他地段做到16小时保洁。集贸市场、交通场所和早夜市做到市闭场清。环卫、园林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道路及附属设施要保持完好清洁,无污迹、积尘、“牛皮癣”等,果皮箱内垃圾及时清理,周围地面清洁。水(冰)面、行道树盆(池)要保持干净整洁,无漂浮物和垃圾杂物、陈旧落叶。垃圾做到随清随运。依法查处随意倾倒垃圾、污水、丢弃废弃物等行为。环卫、城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落实门前“五包”(包卫生、包容貌、包绿化、包设施、包秩序)责任制。对不认真履责的,限期改正、公开曝光;拒不改正的,可委托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城管、园林、环卫等部门负责监管。城管部门依法查处沿街散发、贴画小广告行为,对代办假证件的小广告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装饰造型应保持整洁、美观,影响城市容貌的脏污、残缺墙面,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及时清洗、粉刷、整修、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整改的,可委托整改,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八条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计量装置或入户终端以外,排水设施建筑物第一检查井以外发生问题,各运营单位必保20分钟内派人到场维修。水务、住建等部门负责监管。各类管线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入地铺设,相关配套设施按规范设置。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必须挖掘的,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城管、住建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严禁建筑扒门、开窗、住改商、乱接乱搭乱建等行为。擅自实施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从事经营的,相关部门不予行政许可,工商部门不准核发营业执照,并加强监管,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拟交易的,住建部门不准办理产权交易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阳台、窗外、屋顶和平台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安装空调、遮阳等设施必须符合城市容貌的有关规定。城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五章 小区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建设期间,由开发单位聘用物业公司参与建设期的管理,并签订服务合同。住宅小区移交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对未按规定落实物业管理责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集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审批的标准和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擅自变更位置或降低配置标准的,城管等部门不准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初始登记。严禁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建筑、共有设施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准办理行业许可和营业执照。住建、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反映强烈的物业企业,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造成群体上访等恶劣影响的,取消物业企业经营资格,属前期物业管理责任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并负责选聘物业企业。住建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十五条 严禁侵占、破坏小区绿地,严禁在小区、楼道内堆放杂物,确保小区内垃圾日产日清,干净整洁。住建、环卫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十六条 居住小区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在6个月内完成装饰装修。装修房屋必须严格遵守作业时间、噪音控制、卫生环境等相关规定,严禁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作业。严禁随意倾倒、遗洒建筑垃圾,严禁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正常休息。住建、环保、公安等部门负责监管。

    第六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违章驾驶、违规安装警灯警报、乱鸣警报、乱闪警灯等行为。严禁三轮车在市中心区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严禁出租车随意停车、调头、随处寻客、落客、故意绕行、逆向揽客等行为。在临时停靠站点停靠时,做到即停即走。在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做到依次排队候客。经营者在运营中,要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吸烟,不接打电话。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负责监管。

    第二十九条 公交车辆进出站时必须按照规定停靠,有公交港湾的停靠站,必须使用港湾进出站。严格执行停稳开门、关门起步,严禁开门行驶、越站甩客。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管。

    第三十条 强化公交车、出租车内外卫生保洁和消毒工作。公交车辆车外广告必须高水平设计、精细化制作,破损的,必须在3日内完成更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第七章 河道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河道私搭乱建或未经许可埋设管线,违者依法严肃处罚,并强制拆除。严禁向河道、水域乱扔废弃物,严禁在河道摆摊设点,严禁在橡胶坝、坝底板、挡墙等水利附属设施上逗留、嬉戏和通行。严禁在橡胶坝库区游泳。水务、城管、环卫等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进行垂钓:

    1.武烈河第三道橡胶坝(小热河广场)至第四道橡胶坝(清坝)西岸;

    2.武烈河第六道橡胶坝管理房(武烈河大桥)至第九道橡胶坝坝址(双山洞)东岸;

    3.小热河和市区旱河沿岸;

    4.占用跨河桥梁、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和橡胶坝、坝底板、挡墙等水利附属设施;

    5.其他影响人身安全、城市景观等区域。

    农牧、水务、公安、园林等部门负责监管。

    第三十三条 严禁驾船入河垂钓、用网捕捞、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农牧、水务等部门负责监管。

    第三十四条 严禁沿河取水洗车,违者由公安交警、城管、环卫、水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公安消防、交警,城管、住建、水务等部门负责监管。

    第三十六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要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住建、供电、水务、联通、移动、电信等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严禁携犬进入机关、市场、商店、饭店、景区、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游乐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严禁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电梯。公安部门负责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养犬不得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犬在户外排泄粪便,养犬人应携带必要的工具立即清除。在规定时间外,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外出的,必须将犬装入笼内,不得牵领。公安、城管、园林、环卫等部门负责监管。

    第三十九条 对拒不停工、拒不拆除的违法建筑,停止供水、供电,责令施工单位撤离施工现场,对拒不撤离者,纳入信用档案,取消其在市域范围内的施工资格。城管、住建、水务、国土、供电等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 对损坏、损毁的树木和绿化设施进行及时补植、维护和更新。园林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时,除按规定审查项目的形象进度、投资情况和前期手续外,要将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前提条件,配套设施未开工或进度滞后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住建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 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人员,民政部门要主动上街救助。公安部门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日常管控,对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容留、教唆他人围堵路人、车辆强行乞讨的,以封建迷信手段骗取他人钱财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 关亦民 杜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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