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开展查处哄抬食盐价格行为通报
2011-03-19   22时58分 浏览次数:

    本网讯 (物价)从3月16日起,我市出现集中购买食盐的现象,有的经营者趁机高价销售,给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市物价局及时做出反应,组成38个检查组,对全市城区、县城、乡镇所有商场、超市及零售商店进行拉网式检查,并严格坚持“12358”举报电话24小时进行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擅自涨价行为依法从快从严处理。现将截至18日,全市违法销售食盐的价格行为公布如下:

    1、承德市双桥区喇嘛寺镇“丽水超市”法人代表赵德春,销售硒强化营养盐,应售2.00元/袋,实售2.50元袋,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依照相关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2、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地乡“得力商店”法人代表丁静,将应售0.9元/袋的碘盐擅自提高到2.00元/袋进行出售,共计售出2000-3000斤。县物价局责令该商店退还多收价款,处罚程序正在进行中。

    3、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供销社副食门市部,在销售食盐过程中擅自搭售其它商品,县物价局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

    4、平泉满族自治县榆树林镇百代营子村“大春付食品批发店”500克复合模小包装精盐,应售1.00元/袋,实售1.67元/袋,共计销480袋,违法收入321.6元。平泉县物价局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处以5倍以下罚款。

    5、滦平县张百湾镇“金保超市”法人代表:宋翠英。每袋应售1.00元/袋,实售2.50元/袋,每袋超收1.50元;共计售出380件,超收金额共计34200.00元。滦平县物价局责令其退还多收价款,并处以34200.00元罚款。

    6、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金宝沟村“王宝商店”销售营养低钠盐,应售1.5元/袋,实售3.00元/袋,共计销售9袋,县物价局责令其退还多收价款,按原价进行销售,并处以5倍以下罚款。

    7、宽城满族自治县供销社售营养低钠盐,应售1.5元/袋,实售3.00元/袋,共计2件100袋,县物价局责令其退还多收价款,按原价进行销售,并处以5倍以下罚款。

    市物价局郑重地向广大经营者告诫:食盐属于政府定价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涨价,违者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编辑 关亦民 李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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