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5/2011-0529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加强外埠转入车辆及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
2011-12-08   09时43分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112号)、《承德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治理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承德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外埠转入车辆、新注册登记及在用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管理作如下通告:

  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申请转入我市的外埠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简称国Ⅲ)或国Ⅲ以上标准;拟转入车辆首先由有资质的尾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绿色环保标志),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二、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在注册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尾气检测机构免费领取绿色环保标志。

  三、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经有资质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测达标后,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标志;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机动车,经检测达到相应标准后,核发黄色环保标志。经检测不能达到相应标准的在用机动车,不核发任何环保标志。

  取得有效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机动车检验手续;未取得环保标志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检验手续,禁止上路行驶。

  四、黄标车辆或外埠尾气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双桥区、双滦区范围内所有城市道路。

  五、公安交通和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开展尾气路检,对路检不合格或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的黄标车进行处罚。

  六、河北省环保厅授权委托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为承德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站,市区内的检测地点分别位于双桥区下营房馨苑组团院内右侧和双桥区老西营车管所院内。联系电话:2275086

  七、绿色和黄色标志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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