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1-05291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1〕21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强力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意见》(办字〔201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
农产品种植户、养殖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对其生产、加工、收购、运输、使用、销售的食品药品安全及食品添加剂的合法使用负直接责任。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户要依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在生产经营过程及成品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要诚信生产、守法经营,严禁购入、使用、销售标称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在使用食品添加剂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不得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其产品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标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等事项。
(四)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其产品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五)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其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虚假标注,严禁向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销售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中相关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
二、狠抓突出问题,实施严厉打击
(一)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非法添加行为。
1.农牧部门要重点把好农业农村部公布的151种禁用物质的源头控制关,迅速开展蔬菜、畜产品、生鲜乳、兽药、水产品专项整治和农资打假等6个治理行动。
2.严格整治蔬菜果树种植中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严厉打击生产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行为。
3.严格整治畜禽和水产养殖中违规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违规鱼药行为。
4.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认真清查,依法收缴。
5. 强化对奶站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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