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1-05207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1〕19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的通知
2011-11-11 16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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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1]1034号)的要求,切实保障我市低收入群体的日常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同意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价格补贴实施范围
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严格执行省《实施意见》要求。保障对象为我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临时价格补贴施行的时间
按省《实施意见》要求,联动机制应从2011年6月份起正式施行,当年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鉴于我市已从十月份开始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因而此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时间:城乡低保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为2011年6、7、8、9月共计四个月;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2011年6、7、8、9、10、11月共计六个月。其中10月、11月补贴标准待有关价格指数公布后,另行通知。
三、临时价格补贴标准的计算
根据省《实施意见》确定,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开始启动临时价格补贴。临时价格补贴的标准按消费价格实际涨幅计算。计算方法为: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
根据我市6、7、8、9四个月消费价格指数(六月份106.1、七月份106.9、八月份106.5、九月份106.6)计算,具体的补贴标准(去零取整进位):
一类地区(双桥、双滦、营子、宽城、滦平、兴隆、承德县)城市四个月共计补助70元,农村共计补助31元;二类地区(平泉县)城市四个月共计补助65元,农村共计补助30元;三类地区(丰宁、隆化、围场)城市四个月共计补助59元,农村共计补助27元。
四、补贴资金渠道
对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从各县(区)上述人员的专项补贴资金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的,由各县(区)财政解决。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原有资金渠道进行补贴。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对此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工作高度重视,把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明确职责、明确政策,切实做好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将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到位。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价格 补贴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1日印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