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防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和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人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严禁在党政机关、集贸市场、车站、影剧院、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避暑山庄(行宫对面电力仓库至华电宾馆至万树园小区,地区老干部家属楼至实验幼儿园,德汇门至丽正门之间,文物局山庄管理处仓门至碧峰门、碧峰门至大榛子沟,鹿栅子沟至沟里)、外八庙、烈士陵园及林区边缘200米以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武烈路、南营子大街、新华路、迎宾大道等市区主干道两侧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和燃放拉炮、摔炮、砸炮、擦炮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双桥区范围内销售和燃放土火箭、地老鼠、双响等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3寸(76mm)以上礼花弹和装药量在3千克以上的组合烟花。
五、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
在双桥区范围内禁止在楼房上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给予训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各单位及全体市民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要积极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承德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编辑 关亦民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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