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0-0139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0〕16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
2010-09-13   09时42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承德市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承德市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承德市行政服务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承德市行政服务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德市行政服务网站的管理,确保网站健康、有序、高效、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德市行政服务网站是指由市纪委主办,下辖各县区、各部门协办的面向社会、服务公众的平台,它是由市行政服务网站,以及各县子网站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的行政服务网站群。

第三条 承德市行政服务网站创办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市纪委的方针、政策,展示本市形象,建立与群众沟通的桥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廉洁高效便民、真诚服务群众”的宗旨,努力把该网站群建设成一个廉洁、公正、透明、高效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 承德市行政服务网站建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承德市纪委效能室是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网站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并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批。

第六条 各县区网站建设工作应纳入各单位电子政务建设统一规划,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专门负责。日常管理维护要配备专机、专人,做到定岗、定责。

第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依托主网站资源建设子网站,子网站建设采用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节省投资。

第八条 市纪委效能室为行政服务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承担网站服务器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任务。

第九条 从事政府门户网站运行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承德市行政服务网站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实用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网站上发布、转载的信息,应当按照《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网站开设的互动交流类栏目,受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建立投诉处理的业务规范和流程,确定网上受理投诉的响应时间和答复时限。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

第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加快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在网站上提供行政管理事项的表单和范本的下载,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公示的还应当在网站公布结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网站的数据资源适宜公众查询的,应当在其网站上开发相应的数据库,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十五条 行政服务网站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六条 网站信息发布严格按照《承德市行政服务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执行,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行政服务网站发布、转载其它媒体发布的信息应遵守国家、省、市和本地的有关规定,对此产生的影响和纠纷由发布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服务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行政服务网站内容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 行政服务网站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的系统管理员和各子站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提交的信息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各部门及网管员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各部门及网管员要对系统管理密码保密,并做到定期修改,如发现密码泄露或变更应立即与市纪委效能室联系更改。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各部门及网管员在系统应用中应使用专用计算机,对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系统进行安全加固,必须采用正版可升级的杀毒防毒软件对所涉及的设备进行防毒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站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信息,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承德市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客观公正地评价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绩效情况,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承德市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和《承德市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运用电子信息化技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监察,促进政府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责、转变作风,逐步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简便易行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考核评估机制,为把承德建设成为国际旅游城市,促进承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总体要求

充分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平台,对全市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的情况进行实时、全程的自动监控和统计分析,减少人为因素不良影响,达到对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看得见,管得住”;对行政审批过程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使行政约束机制由软约束转变为硬约束,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行政监察有效性;把对行政审批的监督从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积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二、考核对象

目前纳入市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电子政务的11个县区和46家市直单位。随着部门职能的变化和行政审批项目的调整,电子监察绩效考核的测评对象,可作相应的调整。

三、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行政;

(二)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

(三)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机关是否将应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和时限等信息予以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开。

(二)流程规范。行政审批机关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是否按照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方式等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正确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期限合法。行政审批机关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收费合法。行政审批机关是否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五)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廉洁行政。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廉洁行政的情况。

(八)满意调查。行政审批申请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满意程度的情况。

(九)服务态度。行政审批申请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工作态度等评价的情况。

五、考核方法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量化测评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务公开、流程规范、收费合法、法律责任、廉洁行政、监督检查采取扣分制,服务态度、满意调查采取评分与扣分相结合,期限合法采取扣分与加分相结合。对被考核单位行政审批行为的绩效情况每月考核一次,年度考核总分取每月算术平均分。具体量化计分标准为:

(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量化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占10%,流程规范占10%,期限合法占20%,收费合法占10%,监督检查占10%,法律责任占10%,廉洁行政占10%,满意调查占10%,服务态度占10%,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公示的期限内提前办结的予以效能加分。在当月业务总数中,当月提前办结数除以当月承诺件办结总数乘以5,再加上提速率乘以5,提速率为该单位当月所有办结件平均提前办结时间除以当月平均承诺时间,最高可加10分。以下四种情况的办件不得作为效能加分的提前办结件(由电子监察系统自动识别):

1、进行了特别程序挂起流程的业务;

2、出现逻辑监察预警;

3、异常办结(包括退回、删除、作废、不受理、补交不来)等业务;

4、即办件业务。

(三)行政机关每月办理业务量的折合系数根据当月业务量确定:

1、当月业务量为0的无折合系数,不参加排名(有扣分情况的除外);

2、当月业务量10件以下的折合系数为1.01;

3、当月业务量10-20件折合系数为1.02;

4、当月业务量20-50件的折合系数为1.03

5、当月业务量50-100件的折合系数为1.04;

6、当月业务量100-200件的折合系数为1.05;

7、当月业务量200-500件的折合系数为1.06;

8、当月业务量500-1000件的折合系数为1.07;

9、当月业务量1000件以上的折合系数为1.08。

(四)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按以下公式确定:

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政务公开得分+流程规范得分+期限合法得分+收费合理得分+满意调查得分+服务态度得分+监督检查得分+法律责任得分+廉洁行政得分+效能奖励得分)*折合系数。

(五)工作纪律及效能投诉情况扣分

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被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或被效能投诉,经调查属实的,除按上述评分办法扣分外,被口头告诫的每次扣3 分,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 分,被书面告诫的每次扣10 分。审批行为违法违纪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分别从总成绩中扣除10、15、20、30、40、50 分。

(六)例外情况

1 、由于不可控因素,如网络系统故障,特殊自然环境而影响审批工作的,经市监察局效能室核实,可作异常情况处理,不予扣分。

2 、当月没有业务开展的被考核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监察局效能室作出说明;考核时仍按上述量化指标计分,同时没有扣分情况的在公布月综合考评结果时予以单列。

3 、被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的,该单位当月考评结果为 0 分。

六、组织实施

(一)绩效考核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市效能办具体负责,被考核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市纪委、监察局做好行政审批过程监督、绩效考核、视频监察、效能投诉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结果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评为良好,70—80分(含70分)的评为合格,7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每月绩效考核结果,由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于下月的上旬通过《承德效能简报》、“承德政务网”网站(www.cdzww.gov.cn)予以公告;

(二)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须在结果公布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监察局效能室书面反馈整改结果;

(三)年度考核结果取各月绩效考核结果平均值,与市委、市政府对审批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承德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承德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依托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照监控结果作出绩效评估,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承德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是经承德市委、市政府批准,在承德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发建设,目前集网上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咨询和网上电子监察于一体的电子政务平台。该平台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规范市、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和公用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的办事行为,公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办事流程的全程监督,促进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第四条 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承德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承德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承德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德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市效能办开展工作。

市效能办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网上审批流程进行全程监督;负责对各部门服务窗口工作秩序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进行音视频监督,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网上审批事项的投诉,定期对有关部门进行效能督导和绩效评价。

市法制办负责网上审批项目的清理、核准工作;负责承德政务网站信息的公开。

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监控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承德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目前由“承德政务网”、“承德市电子政务系统”、“承德市电子监察系统”三个部分组成。

第七条“承德政务网”挂靠承德政府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运行,是承德市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技术平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网站查询行政审批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提交审批事项的申请,查询申请项目的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对有关部门审批或服务质量进行效能评价和效能投诉。行政审批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可以通过网站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条“承德市电子政务系统” 依托承德市政务网运行,目前是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和公用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平台。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定制的审批流程进行网上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

第九条“承德市电子监察系统”依托承德市政务网运行,是全市统一开发的电子监察和实时视频监督的技术平台。通过系统对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全程实时效能监察和效能评估,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部门的效能投诉。通过视频监督对各部门和单位办事窗口工作秩序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第十条 承德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是指由市政府、监察局核定并公开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已经核定但未纳入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方式进行审批,已经核定并纳入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如仍在系统外审批或变相审批的,其审批结果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涉密的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申请项目的审批不得在本系统上进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托承德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网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

第二章网上受理

第十三条 目前,承德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主要提供行政审批相关功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审批的项目分为单体审批项目和并联审批项目。

第十四条单体审批项目由审批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承德市电子政务系统”对申请人通过“承德政务网”提交的申请事项或直接到各大厅提交的申请事项进行统一登记,并转递相关承办部门,由单个行政审批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并联审批项目由审批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统一登记后,转递给相关承办部门的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通过“承德市电子政务系统”受理申请人到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的并联审批申请事项。目前已开通网上审批的并联审批项目为承德市房地产并联审批。

第十六条由县、区级部门受理、初审的市级审批项目,县、区承办部门完成受理、初审后,负责协助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到市级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将有关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入市级电子政务系统。

第十七条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事项时,必须根据申请材料目录初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一)申请材料齐全,除即办件外,受理工作人员要签发《受理承诺单》,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受理工作人员签发《缺件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缺件告知单》要求补齐申请材料后,由受理工作人员确认并签发《受理承诺单》;

(三)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审批申请,由部门主要领导或由主要领导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第十八条《受理承诺单》、《缺件告知单》和《不予受理通知单》均要加盖受理单位专用印章,并由申请人签收。

第三章网上审批

第十九条全部审批项目必须经审批中心工作人员统一登记,通过“承德市电子政务系统”自动流转到相应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按照“承德市电子政务系统”设定的时限和流程,由各审批环节责任人在系统上完成受理、审核、批准等各环节的审批工作。最后交由审批中心工作人员验证审核,核实后通知承办部门可发相关证照。

第二十条单体审批项目由承办部门按照“承德市电子政务系统”设定的时限和流程,由各审批环节责任人在系统上完成受理、审核、批准等各环节的审批工作。单体审批项目由承办部门审核申请材料,需由申请人补充或修改的,须承办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由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授权的处室负责人签发《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期间,系统暂停该申请项目的审批流程。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恢复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由审批中心统一登记后,流转给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将受理的申请材料通过网上分发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需由申请人补充或修改的,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授权的处室负责人签发《补正意见书》并通过网络反馈到牵头部门。承办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没有向牵头部门反馈《补正意见书》的,视为与本部门审批项目有关的申请材料不需补正。

第二十二条 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承办部门的补正要求后,统一向申请人发放《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期间,系统暂停该申请项目的审批流程。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恢复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并联审批项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负责汇总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联合踏勘报告或会议纪要等。相关审批行政机关必须指派有审批权的人员准时参加联审会议,参与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审批,对无故缺席联审会议的视同该缺席行政机关同意该项目的申请,并记入会议纪要,由市效能办出具《缺席默认通知书》,该通知书可视为缺席单位的批准文件,其它审批单位依据并联审批会议纪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各自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审批单位如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需在时限到期前一天书面向牵头单位提出延时申请,同时报市效能办备案,审批单位无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结的,审批牵头单位应予以及时督促,并做好记录,同时由市效能办出具《超时默认通知书》,该通知书可视为超时单位的批准文件,作为该项目有关后置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承办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提交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申请项目,在完成前期环节后负责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审定,并由分管领导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提出暂停申请,系统暂停该审批项目的跟踪计时。待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复后,取消暂停状态,系统恢复计时。

第二十六条承办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出具主管领导签发的《不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加盖部门印章并明确注明不予许可依据及理由,并由申请人签收。

第二十七条承办部门完成审批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本部门办事服务窗口领取批件。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承办部门一旦完成各自审批环节,还必须立即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将审批意见汇总到牵头部门。

第二十八条“承德市电子政务系统”产生的信息自动汇总到信息库,各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调阅、下载、存档。

第二十九条所有审批事项的纸质申请材料由受理单位负责制作成电子文档并分别存档。单体审批项目申请材料由受理部门负责存档,并联审批项目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负责存档,各并联审批相关部门或单位需要保存或收取纸质申请材料的,由申请人领取批件时再行提供。

第四章电子监察

第三十条“承德市电子监察系统”对市、县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进行全程实时监察,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效能问题的投诉,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电子监察内容主要包括:审批部门或单位按照承诺时限办理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服务窗口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情况;承德政务网站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投诉情况。

第三十二条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全程监控。通过采集电子政务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电子政务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

(二)视频监控。通过覆盖全部行政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系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工作态度等进行实时监控;

(三)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来信来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电子政务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态度、违规违纪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四)满意度调查。在承德市电子政务系统内设置满意度评价器,在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电子政务行为满意度进行评价;

(五)监督考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电子政务行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评。电子监察系统有明确的流程管理程序的,依据其自动生成的电子监察考评数据进行;不能自动生成电子监察考评数据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督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第三十三条电子监察系统从审批(服务)登记流水号被激活时开始对承办部门或单位进行监督,从受理窗口开具《受理承诺单》时开始计时,直至整个审批流程结束。需申请人分头提交相关资料审查的,办理时限从申请人提交有关资料后开始计算。对审批流程中出现的超时审批、违规操作问题向承办部门或单位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发出警示信息,督促其及时纠正并予以改进,同时自动按照规定程序扣除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分。

(一)对承诺办理时限的电子政务事项,在办理时限到期前的一个工作日,发出预警提示信号;超过办理时限仍未纠正的发出黄牌警示;黄牌警示后仍未纠错的将发出红牌警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系统自动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1、在办理时限到期前的规定时限(规定时限为办理时限的20%),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2、网上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中需填注相关信息而未填写的;

3、超过限制多次打印的;

4、流程定义时限与政务公开的时限不一致的;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电子政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黄牌警示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的电子政务申请不予受理的;

2、没在网站上和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在法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电子政务申请或者不予电子政务的理由的;  

5、没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电子政务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6、没向申请人颁发应当颁发合法、有效政务证件的;

7、对交办的电子政务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

8、漏报、瞒报、错报或者不实时报送电子政务数据的;

9、其他违反规定实施电子政务,性质轻微的。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电子政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红牌警示处理:

1、无法定依据实施电子政务或者继续(变相)实施已取消的电子政务项目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电子政务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电子政务决定的;

  3、对依法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电子政务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准予电子政务决定的;

4、按规定应纳入网上办理的审批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网上办理的;

5、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电子政务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电子政务决定的;

6、依法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电子政务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电子政务决定的;

7、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电子政务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9、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10、其他违反规定实施电子政务,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电子政务行为,被发出黄牌警示、红牌警示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电子政务行为,不配合或者阻扰对其错误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电子政务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工作人员不予受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三十八条 违法实施电子政务,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追究电子政务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系统受理下列电子政务投诉:

(一)拒绝、推诿、不完全履行法定的电子政务职责的;

(二)继续(变相)实施已取消的电子政务项目的;

(三)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超过公开的承诺时限实施电子政务的;

(四)擅自增设前置条件、审批环节,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范围的;

(五)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电子政务决定的;

(六)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未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或举行听证、检测、评审,损害电子政务申请人知情权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在办理电子政务、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十)违法违规实施电子政务,给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实施电子政务的行为。

第四十条 承德市电子监察网站接收的电子政务投诉,由承德市效能办负责受理。根据调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责令改正;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由市效能办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按领导批示办理。

第四十一条 署名投诉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投诉办结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市电子政务电子监察系统接收的不涉及电子政务问题的投诉,按有关规定办理。

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电子政务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查投诉情况时不得暴露投诉人身份。

投诉问题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诉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市效能办对重大项目的审批实行跟踪督办,通过系统向承办部门发出督办信息。承办部门应按照督办要求按时完成审批工作或提供公共服务。未能按时完成的,必须作出合理解释。

第四十三条市效能办通过视频监督对各部门办事窗口工作秩序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四条市效能办对各部门或单位办理审批(服务)过程每月综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通过《电子监察月报》、“承德政务网”网站(www.cdzww.gov.cn)予以公告。年度考核总分取每月算术平均分。

第四十五条绩效考核测评目前根据电子监察系统依据《承德市电子监察系统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计算: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的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公开,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流程规范。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电子政务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办理电子政务事项,作出电子政务决定。

(三)期限合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公示的期限办理电子政务事项。

(四)收费合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五)监督检查。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电子政务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电子政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七)廉洁行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电子政务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八)满意调查。指电子政务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电子政务行为的满意程度。

(九)服务态度。指电子政务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的评价。

第四十六条部门(单位)绩效考核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绩效考核测评结果与市委、市政府对审批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

第六章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七条承德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主要由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分工负责。

第四十八条系统管理员由市效能办授权,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具体职责包括系统用户、部门信息、基本信息管理以及数据备份、存储等工作。系统用户、部门信息、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需变更、修改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效能办审核确认后,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变更、修改。

第四十九条网络管理员负责系统网络(含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具体职责包括网络安全监控、排除网络故障等工作。负责视频监督设备和视频监督网络的管理、维护。

第五十条部门管理员由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效能办指定,负责维护本级本部门与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有关的设备和网络,为本级本部门领导、部门经办人员运行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负责向系统管理员或网络管理员反映本级本部门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系统用户主要包括领导用户、部门用户。

领导用户主要包括市领导及市效能办领导,其权限可以随时查阅、监督全市各部门审批流程。

部门用户分为三级。一级用户是部门领导,其权限包括参与本部门审批业务,同时可以查阅、监督本部门审批流程;二级用户是部门内设处室负责人,其权限包括参与本处室业务,同时可以查阅、监督本处室工作流程;三级用户是一般工作人员,负责经办具体审批业务。

第五十二条 本系统各类管理人员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分别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强监控,定期对系统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及时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 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公室要建立系统应急处理机制,严格实行数据备份制度,确保系统数据安全。当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公室要尽快组织技术支撑单位查明原因,及时排除故障。

第五十四条 承德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网络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各窗口办公用电脑应当专机专用,严禁在互联网上运行。

第五十五条 系统采用身份认证(CA)、业务授权、数据保护、安全监控等技术措施,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遇人员变动,确需修改上述业务时,应报市效能办批准后统一安排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系统各参加部门不得擅自更改本单位通信端口、网络地址以及应用软件的配置。确需更改的,应向市效能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1、拷贝、使用非工作用的游戏软件等;

2、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3、非法入侵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窃取信息资源;

4、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5、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6、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7、故意干扰电子政务系统畅通;

8、从事其他危害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市效能办查实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有关人员效能告诫。

(一)未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承诺单》、《缺件告知单》、《不予受理通知单》、《不予许可决定书》的;

(二)《受理承诺单》、《缺件告知单》、《不予受理通知单》、《不予许可决定书》未加盖专用印章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影响下一审批程序流转的;

(四)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五)擅自改动既定程序,造成损失的;

(六)《不予许可决定书》未注明依据及理由的;

(七)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

(八)已纳入审批系统的审批项目未进入系统审批的;

(九)随意暂停审批流程的;

(十)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与审批有关的投诉问题被查实的;

(十二)使用遮挡或重启视频监控设备等不当方法躲避视频监督的;

(十三)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按照《承德市相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累进追究部门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市效能办查实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部门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一)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条件的;

(二)不按设定时限反馈审批结果的;

(三)未按督办要求完成审批且无合理解释的;

(四)已纳入网上审批系统的审批项目,1次以上未进入系统审批的;

(五)本部门工作人员1年内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效能告诫5人次以上的;

(六)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未按规定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项目申请的;

(七)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未按设定时限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或联合会审的;

(八)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

(九)并联审批关联部门没有按时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踏勘、联合会审或协调会议的;

(十)并联审批关联部门没有及时向牵头部门反馈审批意见,影响审批进程的;

(十一)并联审批关联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协调会议纪要的;

(十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参与验收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的;

(十三)在系统建设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工期延误的;

(十四)部门基本信息和审批(服务)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上报修改系统信息的。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电子政务不按规定上网实施电子政务的;

(二)不公开电子政务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或公开的与执行的不一致;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五)不向行政相对人一次性告知和提供承诺单;不履行公开义务,损害其知情权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超过公开的承诺时限实施电子政务的;

(七)违法收取或违法减免费用的;

(八)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索要好处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九)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六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 诫勉谈话;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 在单位绩效考核中扣分;

(六) 给予行政处分;

(七) 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上述各项责任追究的方式可单独也可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工作失职,未做好系统管理维护工作,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追究管理维护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制度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9日印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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