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0-0137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10〕10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0-08-12   11时43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10〕4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其开工建设、上市销售。积极创造条件,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各县区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强化政府调控一级土地市场的能力,挖掘存量土地潜力,促进集约用地。各县区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三)强力推进回迁安置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多渠道招商引资,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坚持依法拆迁、合理补偿,积极推行先安置、后拆迁,鼓励拆迁货币补偿和异地实物安置,引导被拆迁人使用补偿款从市场购买商品房。要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确保被拆迁人及时得到回迁安置。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确保土地供应,落实建设资金,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加大推进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改造实施单位和棚户区居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按照国家和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统一安排,全面、及时、准确地完成全市农村三种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调查摸底工作。在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增加改造户数,实施7200户的改造任务。

(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机制,落实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各县区要组织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和完善年度工作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各类安居工程要做到“四落实”:即落实项目、落实部门、落实资金、落实开竣工时限。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责任状要求,制定和完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着力组织做好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确保年内竣工交付使用。大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有改造任务的县区要确保工程全部竣工。同时,要按照责任状要求,落实好今年改造任务,要落实到户。

(三)增加政策性住房供应渠道。要着力解决廉租住房建设方式单一、地方配套资金压力过大的问题。各县区要完善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新出让且出让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中,划拨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配建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建项目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供应土地面积的5%,确定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供应土地面积的10%。同时要结合城市棚户区及其它各类国有棚户区改建,试行廉租住房产权多元化,采取保障对象和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建设的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发展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困难。

(四)加大政府调控能力。各县区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要达到当年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25%以上,并优先予以安排。对上述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达不到年度住宅建设用地总量核定比例的,将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税收和金融政策

(一)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1%执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开发预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收取比例的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一律为30%;各县区政府、公安、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违规开发预售等行为;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逃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和专项整治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有关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上限规定。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严格出让合同管理。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

(三)强化商品房预、销售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预售商品住房项目需符合投资额度和形象进度的要求方可办理预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填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未按规定时间将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

(四)加强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各县区要认真落实《承德市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承市政〔2008〕101号)的规定要求,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凡是未按规定经相关部门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的住宅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积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银监局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管和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

(七)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理性消费、梯度消费。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全面地宣传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避免不实炒作性报道,共同营造我市房地产市场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八)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县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在我市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五、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和收费制度改革规定。认真执行省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项目以及取消、停收、降收、放开收费标准、下放权限的收费(基金)项目目录,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水平。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简化程序,最大程度的压缩办理时间。继续贯彻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站式收费、全程代理服务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

(二)推行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积极推行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各县区要整合房屋交易登记机构、改革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创新服务方式、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部门协调、提高人员素质、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尽力缩短办证时限,进一步提高房屋登记效能。

(三)加快制度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尽快制订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相关政策,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四)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协调沟通,高度重视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措施。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及其他与中央、省、市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抵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 房地产 发展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0日印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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