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0-0152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10〕7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至赤峰(承德段)及围场支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06-06   14时27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承德至赤峰(承德段)及围场支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承德至赤峰(承德段)及围场支线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承德至赤峰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中纵五(大庆至广州)的一部分,是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为搞好承德至赤峰高速公路承德市段(含围场支线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妥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承赤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征地拆迁暨施工保障办公室,负责本项目征地拆迁组织领导工作,并对各县区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条 本项目涉及的征地包括公路建设所需的永久性占地(征收)和临时占地(征用)。
第四条 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沿途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暨施工保障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和施工保障工作。
第五条 承赤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征地拆迁工作量核定工作经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业主单位)负责支付。县区人民政府要按承赤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要求的时限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如期开工和顺利施工。
第六条 业主单位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设计文件划定征地拆迁范围,协助国土资源部门测量、核准征地拆迁数量和划分土地类别。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依据本办法,根据拆迁进度向有关县区征地拆迁机构支付征地拆迁费用。有关县区征地拆迁机构要及时兑现给被拆迁人。
第八条 本项目拆迁占地资金的使用,接受承赤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及征地拆迁暨施工保障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征地拆迁实施原则
第九条 凡位于本项目占地线以内的土地、工程附属设施(含服务区、养护中心等)用地、取弃土场等用地均属于征、占地范围。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公路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地下设施均属被拆迁对象。
第十条 拆迁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地下设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付给补偿费。
第十一条 逾期的临时建筑物及违章建筑物,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施工场站和临时道路占地按照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三年常产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过合同或协议书的单位和个人所修建的各种构筑物及设施,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执行。占用一般国省干线公路路界以内的一切用地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地下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迁移电力、电讯设施新址涉及征地拆迁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被征收的土地和拆迁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属纠纷的,本着先征用、先拆迁、后补偿的原则,待有关部门确定权属后再付给补偿费。
第十六条 在拆迁、施工过程中,发现重要文物要及时向当地文物部门和市征地拆迁暨施工保障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 占用合法开采的矿山不支付矿产资源费,厂房设备采用评估形式确定补偿费用;非法开采的不予任何补偿。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需新建房屋时,各县政府和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在其审批建房用地时负责解决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可以使用县道、乡道和村村通道路,施工期间造成的道路损坏,待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单位负责统一恢复,恢复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征占用国有土地,由有专门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土地取得的性质、剩余年限、土地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占用政府收储而没有出让的土地按收储成本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拆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地下设施补偿
一、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由市承赤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征地拆迁暨施工保障办公室组织,沿途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和市、县、区相关部门监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项目涉及的标的物进行评估。
(二)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无异议的,依据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三)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解释,如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再次评估并提供评估结果,但须承担再次评估所需的一切费用。如果双方的评估结果不同且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时,由有异议一方申请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业主单位按裁决结果支付补偿费用。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又不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再次评估并提供评估结果的,拆迁人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四)在支付补偿费基础上,按每户5个月、每月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过渡费。
二、树木补偿
(一) 果树(人工栽植)
1、不足3厘米(两年生及以上)已移栽定植但未挂果的果树每株补偿5元,已挂果的果树每株补偿10元,其中山杏树每棵补偿5元。
2、胸径3-5厘米(不含3厘米)的家核桃树每棵补偿25元,栗子树每棵补偿60元;苹果树、梨树、桃树每棵补偿25元,家杏树、家枣树、大扁杏树、李子树每棵补偿20元,其他果树每棵补偿15元,其中山杏树每棵补偿10元。
3、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家核桃树每棵补偿360元,栗子树每棵补偿600元;苹果树、桃树、梨树每棵补偿120元,家杏树、家枣树、大扁杏树、李子树每棵补偿100元,山楂树、海棠树、石榴树、文冠果树、樱桃树、葡萄树每棵补偿60元;其他果树每棵补偿25元,其中山杏树每棵补偿15元。
4、胸径10-15(不含10厘米)的:家核桃树每棵补偿600元,栗子树每棵补偿1800元;苹果树、桃树、梨树每棵补偿280元,家杏树、家枣树、大扁杏树、李子树每棵补偿180元,山楂树、海棠树、石榴树、文冠果树、樱桃树、葡萄树每棵补偿110元;其他果树每棵补偿50元,其中山杏树每棵补偿30元。
5、胸径15厘米以上的:家核桃树每棵补偿900元、栗子树每棵补偿2400元;苹果树、桃树、梨树每棵补偿400元,家杏树、家枣树、大扁杏树、李子树每棵补偿240元,山楂树、海棠树、石榴树、文冠果树、樱桃树、葡萄树每棵补偿150元;其他果树每棵补偿80元,其中山杏树每棵补偿40元。
6、野生果树不予补偿;
7、果树苗圃按标准密度每亩补偿(含大棚苗木)3000元。
8、枯死的果树不予补偿;进入衰果期的果树按同胸径果树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二)用材林
1、乔木、灌木苗圃每亩补偿2000元。
2、胸径在3-5厘米(不含3厘米、两年生及以上)的乔木每棵补偿1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200棵。3厘米及以下的按苗圃补偿。
3、针叶树胸径在5-20厘米(不含5厘米)、阔叶树胸径在5-25厘米(不含5厘米)的林木每棵补偿4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80棵。
4、针叶树胸径在20厘米以上、阔叶树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林木,每棵补偿30元,砍伐后林木归所有者。
5、棉槐按每墩15—20个分枝的按6元补偿。每墩20一25个分枝的按8元补偿,其它人工灌木林和薪炭林每亩补偿400元。
6、林下幼树及萌生幼树不予补偿。
7、其他杂树可参照执行。
(三)特殊树种按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
三、经济作物按评估价确定补偿标准。
四、青苗补偿
1、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1500元;
2、旱平地每亩1000元;
3、坡耕地每亩700元。
五、坟墓的补偿标准:单人坟墓800元/座,每增加1人增加400元。
六、电力及通讯设施的补偿
拆迁电力及通讯设施,由电力及通讯部门提出拆改方案及预算,由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确定补偿金额,按本办法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中二、三款进行补偿。
七、对经营性企业增补下列费用
1、采取核实统计资料、企业纳税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等方式,界定企业是否在拆迁前已经停产、停业。
2、由于受搬迁影响,确实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以县社保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为基数,按照拆迁人所在地县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每人发放6个月的补偿费。
3、搬迁企业在迁建过程中因停产、停业造成经营损失的,以拆迁时前6个月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税票为依据,计算前6个月利润值,按前6个月利润值给予经营损失补偿费。

第四章 资料报批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临时占地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县区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报批程序,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讯设施及线路的拆迁,需要报请审批的,由电力、电讯主管部门负责报批。
第二十六条 占用水利设施及在河滩内挖沙取土等,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报批。
第二十七条 涉及挖掘动迁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种审批手续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本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汇总拆迁占地资料及绘制占地图纸,上报审查和存档。

第五章 测量核准
第三十条 征地拆迁范围以设计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恢复定线后,业主单位要及时组织进行占用土地丈量和地面附着物的清点工作。清查测量方法:
(一) 由县区拆迁办工作人员、乡镇主管领导、土地地籍测量人员、林业技术人员、业主地方工作科人员、设计代表、电力电讯主管线路的技术人员组成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负责清点核查工作。
(二) 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根据征地拆迁红线,清查测量征地拆迁数量后,以村级区划或部门为单位,做出详细项目数量表,由各方代表共同在数量表上签字予以确认。发生新的拆迁项目,由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重新核准确认。
(三)工程建设和施工占地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违者后果自负。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对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县、区政府,承德市承赤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将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确定),用以奖励率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单位和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功人员。对未按市承赤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将采取组织措施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三条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建设,由承德市承赤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征地拆迁暨施工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承赤 拆迁 方案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1日印
(共印150份)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