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马利华 通讯员刘岳东)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领导以及国家土地总督察的重要指示,针对当前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结合土地督察实际工作,4月16日上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在我市召开了土地督察宣讲电视电话会议。
在主会场出席会议的领导有: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副专员任洪昌,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三室科长张靖;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张国军,省国土资源厅宣传中心主任杨淑梅,省国土资源厅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张福军;市长张古江。
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的有: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市国土局全体人员。在各县区分会场参加会议的有:各县区县区长、主管县区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
任洪昌就土地督查制度、土地利用、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以及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和落实土地违法问责制进行了宣讲。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宣讲提纲附后)
宣讲后,副市长李维就落实好这次宣讲精神,做好土地督察工作,讲了几点意见。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此次会议精神。会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此次宣讲内容,围绕当前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如何做好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开展一次大讨论,通过讨论要做到思想认识上融会贯通,高度统一;精神状态上群情振奋,干劲十足;任务落实上分工具体,责任明确;推进措施上善于创新,注重实效,确保此次会议达到最好效果。二、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当前,由于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对于土地资源的需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会很旺盛。因此,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既要保障发展、又要保护耕地,承担着双重压力。所以,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严格土地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严禁土地资源浪费以及未报即用、未批先用、未供即用、“以租代征”、乱占耕地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加强土地的监管。三、认真做好2009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自查工作。一是严把数据审核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有关要求,认真细致的开展工作,对每一块土地都要核查准确、不能随意操作。对自查上报的数据必须层层把关、层层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二是抓紧完成自查工作。按照《承德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卫片执法检查自查工作应在本月15日结束,但大部分县区系统填报还未完成。所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自查、上报工作,所有系统填报数据、自查分析报告必须在下周二之前,经县区政府审核后报送市卫片执法检查办公室。同时,要抓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整改,在上级检查验收之前该拆除的拆除、该复耕的复耕、该复绿的复绿、该处理的处理,确保我市验收达标,争取主动,以免问责。四、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一是确保6月底前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二是要为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留足空间。三是充分利用好占补平衡等一系列政策。四是规划要体现出来利用地的开发利用。
宣讲电视电话会议现场
副市长李维主持会议并就落实会议精神讲具体意见
本网记者 马利华 摄影报道
保障科学发展 保护耕地红线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保发展保红线宣讲提纲
任洪昌
(2010年4月)
同志们: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已于去年正式向华北五省(区、市)派驻了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和督察室。派驻后,今年的第一项任务,就是深入华北五省(区、市)进行工作对接,并借此机会在督察区域内就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当前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尤需关注和解决好的几个重大问题,与同志们作一简要交流和研讨。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慎重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06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审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原则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总编制360名,设立总督察办公室和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目前,机构组建工作已基本到位。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简称北京督察局)属最早组建的土地督察局之一,编制48人,负责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国务院规定,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主要有5项职责:一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二是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三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四是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五是承办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目前已定型的核心督察业务有四项:一是例行督察。就是对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包括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的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土地规划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利用、土地执法、土地管理体制与机制等土地管理的各个方面,我们形象地把它称作是土地“审计”或“体检”。二是专项督察。就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方面土地利用和管理当中的突出问题、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及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督察。三是审核督察。凡是各省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的同时,要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国土资源部作为审批的重要意见。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也要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我局,我局对审批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在对案卷审核的基础上,还要对项目实际用地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四是调查研究。根据国务院要求,土地督察机构还有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深入督察区域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成功经验,针对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适时向中央提出政策建议。
为了及时发现督察区域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我们从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督察巡察、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办理案件、各种督察活动和调查研究、卫片监测等六个方面建立了发现机制,结合审核督察建立了审核机制,同时根据国务院授权建立了纠正机制。根据国务院规定,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督察活动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有权向督察范围内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纠正、整改不力的,报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被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此外,我局还建立了与省级人民政府的沟通、磋商机制。分别与华北五省(区、市)人民政府签署了联席会议框架协议。选择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沧州市、山西省晋中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开展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试点工作,目前进展顺利。
二、关于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增长,有力地支持了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
(一)土地资源禀赋较差。2008年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亿亩,以不到世界10%的耕地,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少”,即:一是人均耕地少。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37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二是优质耕地少。在耕地总面积中,水浇地只占47%,高产田只占30%。三是后备耕地资源少。全国后备耕地资源总潜力为2亿亩,但水、土、光、热条件较好适宜开发的后备耕地资源只有8000万亩,与耕地快速占用的巨大需求相比,后备资源明显不足。正是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以中央提出必须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二)土地供需矛盾较突出。据了解,每年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大约需要占用1200-1500万亩土地,而近三年全国每年计划指标提供建设用地大约为600万亩,只能满足大约一半的需要。当前,我国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对土地资源的刚性需求形势(包括对耕地的占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因此,土地管理既要保障发展、又要保护耕地,承担双重压力、面临两难局面。
(三)土地利用粗放浪费较为严重。一是城镇建设快速扩张。目前我国城市人均建设用地达到133平方米,城市土地40%低效利用、5%闲置。二是城市工业用地比例过大。近两年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一般达到40%,个别省份高达60%,而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不超过15%。三是农村人均建设用地逐年扩大。1996年到2008年,我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29亿,但居住用地却增加了112万亩,人均居住用地从193平方米上升到229平方米。
(四)土地执法监管面临新的挑战。2009年,全国土地违法违规立案和涉及土地面积比2008年分别下降了31%和21%,但土地违法违规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部分地区比较严重,一些地区出现反弹。土地违法违规用地向县(市)、乡(镇)和村下沉,大量发生在基层,通过未报即用、未批先用、未供即用、“以租代征”等方式,乱占耕地、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对耕地保护形成严重威胁。特别是当前城镇化的积极推进、扩内需用地需求的后续释放和农村土地改革的持续高涨三者相互叠加,土地执法监管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
加强对土地的严格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中央提出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即使在遭遇国际金融危机,国内经济形势十分严峻的大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决心也丝毫没有动摇。严峻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严格土地管理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做出我们的贡献。
三、关于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重点问题
土地问题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因为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突出,需要破解的难题很多。在这里,我就当前土地利用管理当中尤需关注和亟需解决好的几个重大问题与大家作一个交流。
(一)关于深入开展“双保行动”问题。
国际金融危机暴发后,国土资源部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双保行动”)。其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中央扩内需、保增长战略决策得到全面准确实施,尽快扭转经济下行的不利局面;二是防止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走偏,维护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秩序,保证中央提出的耕地保护红线不受到冲击。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去年的“双保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有效促进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同时,比较好地维护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得到了中央的肯定,也得到了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0年要“稳增长、调结构、保转变”。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国土资源部党组决定今年继续深入开展“双保行动”。就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而言,在今年的“双保行动”中应当共同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用足用好中央扩大内需土地调控政策。按照中央扩大内需政策取向,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服务扩大内需的土地调控政策,这些政策将继续保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要认真消化好、利用好这些政策,以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在政策执行中要防止弄虚作假,防止政策走偏。土地督察机构将跟踪督察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情况。二是在节约集约用地上做文章。要清理盘活空闲地、闲置地,鼓励各种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对建设用地进行周期性的再开发,提高土地容积率、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农村地区要重点治理“空心村”和空闲住宅,减少农村建设用地。要开拓土地利用新空间,统筹开发利用地下、地表、地上三个空间,注意开发利用废弃地和未利用地。三是要把保红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保护耕地必须是全国一盘棋,坚持区域统筹。否则,不但会影响区域经济发展,而且会打乱中央的战略部署,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相当一部分干部甚至包括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他们那里的耕地质量不高,不适宜种粮食,不应该被划为基本农田。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如果我们只把那些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就不可能有足够数量的耕地进行粮食生产,就无法保证基本的粮食需求。18亿亩耕地是红线,15.6亿亩基本农田是“红线”中的红线,必须坚决守住,数量绝不能减少,这是关系子孙后代长远发展的大计,我们决不能吃了祖宗饭、断了子孙路。
(二)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建设用地问题。
改革开放30年,中国人口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提高到2008年的45.7%,30年提高了27.8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0.93个百分点。城镇化不仅带来了大规模基础设施和城镇住宅的投资需求,而且大规模农村人口转移和生活方式变革还创造了巨大的消费需求,成为中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强劲动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建设,提升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坚决按照中央的部署,认真履行好督察职能,确保中央决策科学、全面、准确、规范地执行。第一,防止城镇建设用地盲目扩张。城镇化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将有1500多万人进城,城市的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建设、住房建设等用地,按每人100平米来计算,需要1500平方公里(约225万亩)土地。在前些年推进城镇化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城市规模和占地面积迅速扩大。由于我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量多面广,以往用地比较粗放,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加之个别地区由于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很可能掀起新一轮城镇扩张热潮,出现盲目扩大城镇规模、借机圈地和无序开发建设、乱占耕地甚至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等“乱象”。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做好超前预防。第二,要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结合正在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做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三规”衔接,同时必须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占用耕地必须严格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对以搞城镇化为名变相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必须严肃依法查处。
(三)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问题。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一定要严格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推进。一是坚决防止侵害农民利益行为。要防止因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引发的肆意圈地、破坏耕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发生。要特别防止资本、权力、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借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之机巧取豪夺,侵害农民的利益。二是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是必须依法进行。农村的改革发展以及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上下关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涉及体制、机制、法制等深层次问题。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行。
(四)关于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问题。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是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法律赋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从这些年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看,在不少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县、乡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并不理想,耕地占补平衡没有得到完全落实,违法占用耕地现象仍比较严重。有的地方,耕地保护只落实“目标”,不落实“责任”。各地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一要切实层层落实责任目标,实现目标责任体系全覆盖。二是要加强责任目标的考核,要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三要严格兑现奖惩措施。对耕地保护成效显著的要给予奖励,对责任不落实、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问题严重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规定出各个部门的责任内容、责任标准、履行职责的程序、保障措施等等,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都要签订责任书,形成责任体系全覆盖,真正形成“大合唱”。
(五)关于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问题。
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即将开始。与九次卫片执法检查相比,十次卫片执法检查具有两个新的特点。一是监测的范围实行全覆盖,由目前的172个重点城市扩大到全国所有的县(市)和广大农村。二是监测的时段与扩内需保增长政策开始实施的时段相重叠,与依据15号令实施问责的时间相重叠,十次卫片执法检查及整改的结果将成为问责的重要依据。结合卫片执法检查,要重点加强对未报即用违法用地问题的查处,遏制类似问题发生。
(六)关于落实土地违法问责制问题。
有责不问责,责任制就得不到很好地落实。实施土地违法问责制,是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最重要、最根本的保障措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对土地违法问责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问责在即,希望同志们务必高度重视,坚决做到依法依规用地,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发展。建立土地违法问责制是手段、不是目的。我们的目标是要通过建立问责制,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使依法管地、用地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督察工作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保发展保红线是土地管理永恒的主题,也是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永恒的主题。保障发展既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也是我们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责任;保护耕地红线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也是我们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责任,两者缺一不可。保障发展、坚守红线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请允许我用徐绍史总督察的一段话与大家共勉:“这是一片古老的土地,数千年来创造出辉煌灿烂的农耕文化;这又是一片新生的土地,60年沧桑巨变,人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自强不息,立足于国内资源,确保世界史上最大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并以不到世界10%的耕地,让世界22%的人口吃得饱、吃得好。祖国的每一寸国土,都值得用心去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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