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10-0148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10〕19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承德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是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也需要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相互配合,积极推进,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平稳推进,取得好的效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
承德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的有关规定,承德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遵循“基金统管、风险共担、分级经办”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全市于2010年7月1日实行市级统筹,做到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调度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
第三条 承德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群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及其职工、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行业费率标准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职工及工亡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等事项的接收、受理、组卷工作,并负责送达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文书。对参保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同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对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有争议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工伤认定联席会议进行商榷,提出工伤认定意见,各县要在20日内送达市局审批。对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可通过网上直接审批,15日内送达市局备案。
第五条 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事故预防工作,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现场勘察和取证设备,确保及时出处现场,提高工伤认定的准确率,防止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发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分别提取2%的工伤认定调查费、2%的劳动能力鉴定费、5%的事故预防、宣传教育费、全市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浮动费率,向社会公布实施。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两年浮动一次。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行业费率之积。参保职工以本人工资为依据,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为缴纳基数,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数。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中标价×25%作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按1.98%的费率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该工程已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为该工程缴纳工伤保险费出具证明。该项目在施工合同期满未完成施工任务需延期的,要在施工合同期满前办理延期施工手续,对施工合同期满未办理延期施工手续的,视为施工项目结束,施工项目结束后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任何待遇。工伤职工的待遇支付一律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撤销时,对于1—4级按月领取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的定期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路费、残疾辅助器具配置费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经常性费用,用人单位计算10年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待遇。5—10级工伤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和办理内退手续的,由用人单位按每人10000元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旧伤复发医疗费,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治疗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年度征缴计划及工伤保险扩面任务,年初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和各县区单位从业人员总量、上年度参保人数、行业类别等因素下达给各县区执行,每年度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完成年度征缴计划及扩面任务的县,全额拨付工伤保险周转金,并给予通报表扬 对未完成年度征缴计划及工伤保险扩面任务的县,给予通报批评,资金缺口由县财政垫付。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工伤待遇的支付,各县结余的基金、储备基金全部上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市财政专户;已经由税务代征的县,所征基金进入经办机构收入户。为确保工伤保险职工待遇及时支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实际情况每个年度初核定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
第十二条 各县收缴的工伤保险费要在每月25日前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同时要将下月支出计划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财政批准后拨入各县的支出户。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分级经办的原则,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待遇支付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工作。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对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基金征缴、工伤职工待遇支付过程中私自降低征收比例、缴费基数或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按当年征收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滚存总额达到全市当年工伤保险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基金总额增加或使用后达不到上述比例时恢复提取。发生工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一次待遇支付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伤事故,所需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支付。
第十五条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需要,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服务情况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考核,按协议进行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资格认定,并与“两定点”签订服务协议,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全市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统一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工伤保险市级数据中心,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全市联网,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加强工伤保险队伍的能力建设,按照“效能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机构,充实人员,各县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不少于2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少于3人。要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队伍素质。
第十八条 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各项规定,完善内部控制机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入、支出和储存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工伤基金收支情况和结余基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清查。审结后,于2010年7月底前由各县财政部门将结余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各县在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和挪用工伤保险基金,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平稳运行。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申报时,必须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对给未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工伤保险 办法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0日印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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