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2009-09-21   09时10分 浏览次数:

    本网讯 (通讯员李晓君,记者苏克)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将对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据悉,本次调整是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根据规定,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自2008年10月1日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每人每月24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每人每月265元。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自2008年10月1日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每人每月288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每人每月318元。

责任编辑  付丽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