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9-0122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09﹞11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2009-07-24   15时12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14号),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实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综合协调,市工商管理部门牵头,公安、城市建设和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农业、烟草、林业、农业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各有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须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公安部门负责公章刻字业、旅馆业、保安培训、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等特种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工作,同时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客(货)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等道路经营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4、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煤炭、电力设施废旧收购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5、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化妆品生产、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6、文化管理部门负责娱乐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7、新闻出版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版发行业、出版物零售、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血液制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9、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物、排污单位排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及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工作;负责对煤矿企业生产监督管理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工作;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及采矿许可范围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工作。

1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2、城乡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城市燃气供应、热源供应、城市供水、物业服务、城市街道两旁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对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检验、机动车安检,生产使用、销售、安装、改造、维修和检测特种设备,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4、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制品生产、批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5、人事及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6、农业及畜牧管理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农药生产、生产资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材料、兽药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7、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对外劳务合作、典当、畜禽定点屠宰等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18、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收视查处取缔工作。

19、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业务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20、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经营的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21、民政部门负责对殡葬业进行监督管理及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赋予发放许可证的部门,依法负责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村民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份将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政府。

(四)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单位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三年大变样”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要安排相应经费,用于基层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切实将查处无证无照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信息员,设置投诉举报站,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将涉及许可经营的企业吊销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通报许可部门。

(三)把握政策,分类整治。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强化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加强引导、扶持与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国定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三、责任追究

各级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管辖区范围内长时间存在多个无证无照经营户的,要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失职、渎职和包庇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政府职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组织和个人,凡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通知书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并及时对举报对象予以调查处理。

附件:承德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协调小组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

承德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王 克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王志宏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吕东明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李志平 市工商局副局长

徐振山 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长华 市交通局副调研员

赵克宁 市发改委副主任、经济运行局局长

李连郡 市卫生局副局长

苏 郁 市文化局副局长

姜琪瑞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马 华 市药监局调研员

唐建华 市环保局副局长

吕树军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杜振学 市国土局副局长

章文魁 市建设局副局长

唐永生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姜立新 市城管局副局长

王冰松 市质监局副局长

陆 军 市烟草局副局长

曹 和 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主任

杨爱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树新 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 健 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

张庆来 市商务局副局长

郑文成 市旅游局副局长

董海良 市林业局副局长

梅俊海 市民政局副局长

孙瑞国 市计生委副主任

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志平同志兼任。

主题词:无证 无照 经营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8日印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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