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9-009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09〕8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煤制天然气入市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09-05-19   08时45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承德市煤制天然气入市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承德市煤制天然气入市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然气供应,加快天然气项目建设速度,妥善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德市煤制天然气入市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天然气项目建设工作,各县(区)参照成立相应机构。市煤制天然气入市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天然气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天然气建设工程中遇到的征地、拆迁等补偿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区)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第三条 项目所征收的土地为天然气项目建设工程专项使用。

第四条 项目征地拆迁及砍树补偿等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工程所在地相关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机构,积极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协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文件,负责划定征地拆迁范围及类别,协助国土资源部门测量、核准征地拆迁数量及其他补偿项目数量。

第五条 市煤制天然气入市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对相关县(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县(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细则,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被拆迁人,以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各县(区)的征地拆迁及补偿工作,接受上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征地拆迁实施原则

第七条 凡位于天然气项目建设工程区以内或线路保护区以内,影响天然气项目设施安全及人身、其他设施安全的土地、工程附属设施用地等均属于征占地范围。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天然气项目工程建设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树木均属拆迁、砍伐对象。

第八条 使用国有土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征地手续。

第九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费用。

第十条 拆迁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上、地下建筑物、附着物、砍伐树木等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和个人及其它组织的一切违章建筑物,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跨越铁路、桥梁、公路、电力、通讯设施涉及的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收的土地和拆迁的建筑物、附着物有产权纠纷的,按照先征收、先拆迁的原则处理。待有关部门确定产权归属后再行补偿。

第十四条 在拆迁、施工过程中,发现重要文物要及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照征地拆迁进度拨付,征地拆迁工作必须按上级领导小组要求的时限完成,以确保工程如期开工。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及安置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标准进行补偿。

二、临时占地:根据路线经过的被占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临时占地当年的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林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占用林地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都不得低于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林木补偿费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植被恢复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

二、临时征占林地植被恢复费同以上永久征占林地标准,林地补偿费不得低于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第十八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树木补偿

(一)果树

1、果树苗圃每亩补偿3000元。

2、地径(距地面30cm)10cm以下:山杏树每棵50元。

3、地径(距地面30cm)10cm以上:山杏树、山楂树、花椒树、枣树每棵100元。梨树、家杏树、桃树、苹果树每棵300元。

4、地径(距地面30cm)5-10cm的栗子树每棵300元,10cm以上的每棵600元。

5、樱桃树每簇30元。

(二)用材林(包括松树、杨树、柳树、榆树等)按照地径计算:

1、乔木、灌木苗圃每亩补偿5000元。

2、地径(距离地面30cm )在5厘米以下的每棵50元。

3、地径(距离地面30cm )在5—20厘米的针叶树、地径(距离地面30cm )在5—25厘米的阔叶树,每棵补偿10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60棵。

4、地径(距离地面30cm )在20厘米以上的针叶树(含20厘米)、地径(距离地面30cm )在25厘米以上的阔叶树(含25厘米),每棵补偿200元。

5、人工灌木林和薪炭林每亩补偿1000元。

6、林下幼树及萌生幼树不予补偿。

7、其他杂树可参照执行。

二、房屋和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砖瓦房、砖混房(主房):平均每平方米600元。

(二)砖石瓦房(主房):平均每平方米500元。

(三)石瓦房、砖草房(主房:包括20平方米以下钢筋水泥盖板平房)平均每平方米350元。

(四)石草房、土坯房:平均每平方米430元。

(五)砖瓦、砖混偏房、月台下建砖混房:每平方米300元。

(六)其他:楼房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平均每平方米600元,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砖混房补偿。

(七)砖钢筋石棉瓦结构厂房:平均每平方米300元。

(八)月台:

1、混凝土月台每平方米30元。

2、砖月台每平方米20元。

(九)院墙:

1、土砌砖墙每立方米150元。

2、土砌石墙每立方米80元。

3、浆砌砖墙每立方米200元。

4、浆砌石墙每立方米100元。

5、土坯墙每立方米50元。

(十)棚子(包括简易仓房)每个200元。

(十一)猪圈每个200元。

(十二)鸡舍每个50元。

(十三)男女双厕每个300元,单厕每个100元。

(十四)井及水利设施。

1、压水管井每眼600元,人工挖水泥管井每米深250元。

2、人工挖石砌井每米深160元。

3、农用石砌大眼井及其配套设施平均每处10000元,无配套设施每处5000元。

4、占用需恢复的土石渠坝平均每延长米补偿100元;水泥浆砌或混凝土渠坝平均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5、占用废弃渠坝、水井不予补偿。

(十五)菜窖平均每个2500元。

(十六)民宅门楼:

1、未设顶盖门楼:平均每个300元。

2、设有顶盖门楼:平均每个500元。

3、设有顶盖门楼并进行装修的平均每个1000元。

(十七)迁坟补助费单人每个800元,双人每个1200元,三人每个1500元,四人每个2000元,同一地片每家不超过3个。

(十八)日光大棚(按使用面积进行补偿):

1、砖墙每平方米30元。

2、土石墙每平方米25元。

3、大棚配房每个补偿标准为600元。

(十九)场院(打粮用):每平方米5元。

(二十)沼气池:每座2500元。

(二十一)养鱼池(按养殖水面面积进行补偿)每平方米补偿标准为25元。

(二十二)水沟

1、水泥预制管30cm以下补偿标准为40元/米;

2、水泥预制管30cm~80 cm,补偿标准为60~120元/米;

3、水泥预制管80cm以上补偿标准为150元/米;

4、水泥板无盖30元/米;

5、砖石浆砌25元/米;

6、有盖加2元/米。

(二十三)电力、通讯设施补偿

1、迁移2孔以内电力线路按基补偿

(1)10KV线路杆基,每基2万元;

(2)10KV线路塔基,每基6万元;

(3)35KV线路杆基,每基3万元;

(4)35KV线路塔基,每基8万元;

(5)110KV线路杆基,每基8万元;

(6)110KV线路塔基,每基15万元。

2、连续迁移两孔以上线路按距离补偿

(1)10KV线路,每公里8万元;

(2)35KV线路,每公里15万元;

(3)110KV线路,每公里30.5万元。

3、基埋线路

(1)10KV线路,每公里20万元;

(2)35KV线路,每公里30万元;

4、低压线路一律按距离补偿

(1)两线低压每公里2万元;

(2)四线低压每公里3.3万元。

5、变压器

(1)30KV变压器及配套设施每台补偿1.2万元;

(2)50KV变压器及配套设施每台补偿1.5万元;

(3)100KV变压器及配套设施每台补偿2万元。

6、架空光缆、电缆平均每公里补偿3万元。

7、架挂光缆、电缆平均每公里补偿1万元。

8、基埋光缆、电缆平均每公里补偿4万元。

9、各项线路补偿费用不包括改移新址后征地和拆迁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第十九条 青苗补助费:

(一)水田、菜地每亩青苗补助费为1000元。

(二)旱田每亩青苗补助费为700元。

第四章 手续报批

第二十条 使用土地,由用地单位申请,国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加快手续报批。临时占地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县(区)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报批程序,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电讯设施及线路的拆迁,需要报请审批的,由电讯主管部门负责报批。

第二十三条 占用国防和军事设施的,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牵头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占用水利设施,由水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报批。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穿跨越道路、桥梁、河道等设施补偿按以下办法执行:先由产权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按审定额度与产权管理部门签定包干协议,款项直接拨付给产权管理部门。在天然气项目施工完毕后,由产权管理部门自行恢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相关手续和资料,按照化工工程档案归档原则归档管理。

第五章 测量核准

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范围以设计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清查测量方法:

(一)由国土部门、业主代表、现场监理、施工单位、县(区)拆迁办公室代表组成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对相关拆迁征地及补偿数量进行核实,并完善相关手续。

(二)拆、迁、占地、赔损等资料应及时整理汇总,在工程竣工后与其它工程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三)工程建设占地区域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违者后果自负,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大唐国际天然气管路项目及承德天然气利用一期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天然气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印发 项目征地 安置办法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8日印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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