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9-0089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09﹞6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承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09-04-28   14时17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切实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扎实开展,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及全省消防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承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德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织机构

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含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市文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北京铁路局承德铁路办事处、市体育局、市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等27个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管市长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一名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

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及联络员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市消防工作,日常事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方针路线,研究制定适应本市情况的政策,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二)组织制定本市消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各系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四)组织开展全市性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开展全市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六)协调解决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七)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的处置工作;

(九)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在召集人主持下研究、部署全市消防安全工作。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报请召集人决定。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可由召集人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召开,也可应成员单位的要求适时召开。

(三) 联席会议成员或办公室可因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而请求召开相关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有关专题和协调事项,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席或列席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并参与研究协调有关议题。

(四)联席会议的议题、议程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报召集人审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重要专题项目的实施情况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加强沟通和协调。

(六)联席会议成员或联络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指定本单位一名负责同志代替参加。

四、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一)市公安局(含消防支队)

1.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工作,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3.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参加政府统一指挥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

4.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5.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

6.组织引导消防科技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7.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

8.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

9.负责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

3.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4.负责监督检查工业矿山领域涉及易燃、易爆、火灾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5.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6.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7.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督促全市产业政策、规划制定中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

3.把消防安全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

5.安排消防站、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四)市建设局

1.督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2.组织制定有关工程建设方面消防地方标准。

3.督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批准后的消防规划的要求预留消防规划用地。

4.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消防部门参加。

5.督促加强城市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6.负责指导农村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把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7.负责供热、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要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五)市文化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文化娱乐、文艺演出活动等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利用文艺演出、文娱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六)市教育局

1.把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4.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七)市卫生局

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等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本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积极参与组织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八)市民政局

1.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3.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九)市旅游局

1.把消防安全纳入重点旅游景点区规划和开发建设。

2.把消防安全纳入旅游发展目标考核工作。

3.与相关部门共同对旅游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审定工作。

4.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旅游景点区等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5.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

6.把消防知识纳入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导游员的资格考试内容。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市工商局

1.督促指导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者制定市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3.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把查处结果通报质监和公安消防部门。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一)市广播电视局

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广播电视设施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3.利用新闻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指导全市消防特有工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拟定培训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2.负责指导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加强劳动就业人群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群体的消防安全。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三)市司法局

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监狱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并积极实施。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四)市监察局

1.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依法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五)市财政局

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市级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国家、省、市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督促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六)市人防办

1.积极将消防安全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2.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设计与要求。

3.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市文物局

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积极研究改进文物保护单位的防火安全措施,指导相关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八)市农业局

1.制定农村、农业等领域的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本行业、系统防火工作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九)市林业局

1.制定森林、草原等领域的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承德实际,树立家火、林火共同防御的防控体系。

2.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负责全市森林消防队伍管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市质监局

1.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把消防产品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定期组织抽查,并把查处结果通报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

2.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地方标准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产品防火性能标准。

3.负责消防设施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1.积极将消防站、消防车通道等用地纳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并在实施中强化落实。

2.积极协调解决全市城乡消防用地并落实地籍管理工作。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二)市交通局

1.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营运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设施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5.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三)市商务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四)北京铁路局承德铁路办事处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铁路及附属设施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强内部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五)市体育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体育场馆、体育院校等设施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六)市新闻出版局

1.督促有关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七)市科技局

1.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内容,并积极实施。

2.积极引导并推进消防科技工作,提高科技成果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八)其它部门

未列入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规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

四、奖惩措施

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奖惩工作,对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工作开展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主题词:消防 联席会议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3日印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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