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9-0089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09﹞7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市级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德市市级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带头、骨干和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模范,主要是指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由市政府正式命名表彰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和各县(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劳模所在单位工会为主。
第二章 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和产生渠道
第四条 凡在我市区域内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经济组织工作五年以上,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人员,都可参加市劳动模范评选。
第五条 市政府一般五年召开一次全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集中命名表彰一批市级劳动模范。对成绩突出的,可随时命名表彰。市总工会每年命名表彰20--30名承德市“五一劳动奖章”。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名额,主要根据各县(区)、部门和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人数来确定,一般在全市劳模表彰大会召开前两个月,下达到各县(区)和直属单位。
第七条 以下人员可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
(一)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在表彰决定中规定可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省政府命名表彰的行业劳动模范;
(三)省直各部门与省人事厅、省总工会共同命名表彰的行业劳动模范。
第三章 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
(三)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工作经验或创新成果在全市同行业中推广,并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
(四)在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节能减排、城镇建设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承德市“五一劳动奖章”: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了优异成绩;
(三)在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以及社会公益事业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承德,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五)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上,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重点项目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六)在完善社会管理,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上做出了突出贡献;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条 评选劳动模范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劳动模范评选过程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第一线。一线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评选比例不得低于评选总数的50%;
(三)企业经营者评选比例不得超过15%;县处级领导干部评选比例不得超过10%;
(四)教科文卫和党政机关的一般干部指标占25%左右,妇女和少数民族要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评选职工劳动模范应坚持以下程序:
(一)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要坚持自下而上和民主推荐的原则。被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被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工商、税务、安监、审计、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审查同意;被推荐人选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要经上级组织、纪检和监察部门审查同意;被推荐人选是农民的,要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二)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机构,按照条件对候选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三)在本市新闻媒体对劳模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对拟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市劳动模范进行正式命名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四章 市级劳动模范的管理和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在社会上营造学赶先进的浓郁氛围。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劳动模范的培养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三条 市级劳动模范凭市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证书,换发《承德市历届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受表彰的当年,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给予不超过市政府奖励金额的一次性奖励;
(二)确保市劳动模范就业。所有企事业单位都不得安排职工劳动模范下岗。对因企业停产、破产或事业单位撤消造成下岗的,由劳模所在单位重新安排上岗。实在安排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帮助劳动模范实现再就业;
(三)市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荣誉津贴待遇。即获得一次市职工劳动模范称号,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获得两次以上荣誉称号,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是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荣誉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属于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由劳动保险机构负责解决。属于企业的,由企业自行负担。对企业改制、合并或被兼并的,由改制、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负担。对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撤消又不重组的,按劳模津贴现行标准计算到70周岁,一次性发给劳模本人,不足五年的按五年计算;
(四)确保职工劳动模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劳模所在单位未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劳模所在单位在当地医疗保险机构为劳模个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照当地职工医保报销标准,为职工劳动模范报销医疗费,也可以通过医疗救助的办法予以解决;
(五)市劳动模范每三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劳模所在单位负责解决。职工劳模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同级政府财政负责解决;
(六)在职劳模每三年组织一次疗休养活动。所需费用由劳模所在单位负担,休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七)职工劳动模范符合当地城镇最低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优先提供住房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要优先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
(八)生活困难的职工劳动模范,依照市有关规定给予生活困难救助;
(九)市农民劳模和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享受一次性物质奖励后,不再享受市劳模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五章 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四条 市劳动模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撤消荣誉称号,已取得的奖励由所在单位追回,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终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被推荐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五)非法离境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4月《承德市市级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主题词:印发 劳动模范 管理办法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4日印
(共印2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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