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
2009-03-23   10时18分 浏览次数:

  本网讯 (记者 李立成)带薪休假是工作人员的一项福利制度,因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这一制度时标准不统一。近日,市人事局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新规。

  据市事局福利科石立新科长介绍,职工年休假的具体时间是: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并按规定程序批准上年度未休年休假,且本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要按规定给予工资报酬。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关于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有了明确的规定,即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为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者请事假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能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年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确实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安排。

  石科长告诉记者,为了给职工提供保障,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依据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  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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