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8-1148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承德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承德市治超站点设置及执法人员数额表
3、承德市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及处罚标准明细表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承德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
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国、全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全市治超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政府负责、部门配合、责任明确、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将治超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内容、纳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继续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负责、各部门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全市治超工作,有效保护国家公路基础设施的完好和安全畅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08年末,在全市范围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8%以内,严格控制车货总重55吨以上及轴载超限在100%以上的车辆行驶公路,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同时要防止公路“三乱”的发生,保障公路畅通。
三、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职责
1、市人民政府为全市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市治超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全市治超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市政府治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适时召开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和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治超工作新情况,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的问题。
2、明确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的职责及分工。负责协调县(区)政府与各市直成员单位的工作,保障治超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3、负责协调市直矿山及运输等企业,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厂矿,驶入公路。
4、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及治超办对全市治超站点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查处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及公路“三乱”现象。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1、县区人民政府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治超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着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治超领导小组,设立治超站点,落实专职治超人员,保障治超工作顺利开展。定期召开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2、按照市政府明确的各部门职责分工,与相关成员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
3、负责协调矿山等运输企业,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厂矿,驶入公路。
4、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落实本县区治超站点的公安交通执法人员,适时召开治超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治超工作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检查督导本县区公路治超工作。
5、负责督导检查本辖区的治超工作,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及公路“三乱”等现象。
(三)承德市治超办职责
1、负责市治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上级治超政策的落实。
2、督导和协调各县(区)政府、各成员单位的治超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全市治超工作的开展情况,不断推进和深化治超工作。向市治超领导小组领导提供治超信息、汇报治超工作。
4、建立明察暗访制度。市治超办每周不少于二次,对治超站治超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并将结果全市通报,通报发送至县区政府和市县相关部门。
5、向各治超站派驻督导员,督导各单位的治超工作。
6、建立登记制度。将明察暗访的情况,平时超限率的抽查等情况,抄报各单位、各部门。将全市治超工作的检查情况,督导员提出督导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备案,以便年终考核。
(四)交通部门职责
按着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落实各治超点的专职执法人员(每个治超站点路政18人,运政4人,征稽4人),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路面执法,按着卸载与罚款并举的治超政策,严厉查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
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和管理,对双超车辆实施卸载,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货运站场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行为,吊销2次以上轴载超限100%的车辆的营运证,从源头上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交通征稽部门在新增、转籍车辆登记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时,要严格按公路养路费计量征收原则计量并征收公路养路费。对“大吨小标”车辆责令车主到车籍所在地纠正吨位。车籍地征稽部门追缴其未恢复吨位以前应缴纳养路费吨位的差额部分,车主补齐养路费后,检查地征稽部门按规定处滞纳金和罚款。
(五)公安部门职责
按着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落实各治超点的专职执法人员(每个治超站点交警4人,治安警2人),与交通部门联合开展路面执法,具体负责:
拦截双超车辆,并引导至检测站接受检测。
对双超车辆驾驶员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计分制度。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超载30%以下的超载车辆驾驶员给予2分的记分处理,对违法超载30%以上的驾驶员给予6分的记分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值(达到12分)的驾驶员依法扣留驾驶证,重新组织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驾驶证。
负责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拒绝检查、拒绝上磅检测、阻碍执法、聚众闯卡、恶意堵塞交通、带头绕行、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破坏治超站设施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严处。
会同有关部门对擅自改变车辆(含油汽罐车辆)外廓尺寸、加高拦板、加厚钢板等非法改装车辆,就地强行进行拆解,恢复车辆原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标准或私自改装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办理行车执照。
(六)发改委、工商部门职责
按照国家整治违法生产和改装车辆的有关要求,查处非法生产、拼装、改装及买卖非法生产、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生产、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七)质监部门职责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改装企业及产品。
(八)安监部门职责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法制部门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超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检查有关部门治超人员在岗情况及职责的履行情况,查处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物价部门职责
指导和监督治理超限超载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十二)宣传部门职责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三)财政部门职责
加强罚款票据监管,保障治超罚款资金及时结缴,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将治超罚没资金列入公路治超年度预算,用于保障治超经费及配置卸载场地、购置治超检测设备等必要支出。
(十四)警备司令部职责
对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要按照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积极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逃缴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上级治超政策的落实,治超任务目标的制定,负责各治超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及治超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县区也要成立治超相关组织,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机构,及时解决治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政府对治超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的治超工作负全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治超工作的副县(区)长为主要责任人。要把治超工作和道路安全畅通列入年度工作重点,把治超目标和治超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治超站点、每一个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要逐级签定治超目标责任状。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与县区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与各责任人层层签定目标责任状,确保治超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三)联合执法,加大路面治理力度
交通、公安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抽调专人专职治超。切实加大路面联合执法工作力度,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高限宽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全市治超监管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长期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加大路面治理力度,对车辆超限超载、集体闯关、聚众闹事、故意阻塞交通、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四)严格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
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五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府发[2007]38号)和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公安厅《车辆超限超载路面执法集中治理方案》(冀交公字[2006]190号)的要求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标准附后。
(五)加强源头管理
派驻交通执法人员,加强对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和公路沿线厂矿企业的检查管理,控制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的货物装载场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3万元以下处罚。
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信誉档案,实行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的车辆或驾驶员,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
(六)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
1、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中的规定经仪器检测后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
2、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当事人自行卸载或强制卸载。对无专用设备不能卸载或卸载后严重影响货物质量、卸载后无法保管的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等不宜就地卸载的货物且当事人是第一次超限超载运输的,按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要责令当事人自行就近卸载,并在执法文书上注明。在其它治超检测站发现该车不按规定自行卸载的,可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强制卸载。对拒不服从管理的非法车辆,实施就地强制卸载,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七)设置限行设施,保护农村公路
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节约建设和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公路入口处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和限行设施,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标志所需费用由县级政府按农村公路建设的渠道筹集,按公路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治超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九)强化宣传工作
各治超相关部门要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确定专职治超宣传人员,加大治超宣传力度,把宣传工作贯穿治超整个过程。宣传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治超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根据治超工作要求,及时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和治超相关部门的治超工作做法和经验。
(十)加强督导检查
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着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交通和公安部门,必须按着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抽调专人专职治超,市监察部门、纠风部门、市治超办定期不定期的对治超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人员落实不到位不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按行政不作为查处。并按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治超罚款要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着不少于上交的罚款数额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并及时拨付,为治超工作和治超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保障,确保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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