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8-08829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08〕6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0号)《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作业行为,防止人为责任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工作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审批制度
电力设施保护区是指为了保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而依法设定的保护区域。在保护区内实施的作业行为必须经电力主管部门审批。
(一)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电力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的距
离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依法设定的安全区域。
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110千伏 4米
220千伏 5米 500千伏 8.5米
架空电力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建筑物、树木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如下:
35~110千伏 3.5米(最大风偏距离) 、4米(最大垂直距离)
220千伏 4米(最大风偏距离)、 4.5米(最大垂直距离)
500千伏 7米(最大风偏距离)、 7米(最大垂直距离)
(二)地下电缆保护区(含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下列作业行为需经电力主管部门审批
在500KV、220KV、110KV架空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申请,由承德市发改委电力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在35KV、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申请,由各县(区)工业促进局负责审批。
(一)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的施安全作业或活动。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用起重机械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使用机械掘土、钻探、挖坑等作业。
(三)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吊卸物品的行为。
(四)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运输车辆、牵引机械、设备和其它物资,与架空电力导线之间垂直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六)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作业审批流程
(一)作业人提出作业申请,电力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并作出书面的勘察意见。
(二)依据勘察意见,作业单位同供电企业鉴定安全协议书。
(三)审批部门依据勘察意见,以及作业人提供的作业申请、安全协议书、安全措施和组织方案,进行审核、批准。
对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的项目,未经审批,规划、城建等部门坚决不予受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的,电力主管部门坚决不予审批;对不履行安全审批程序,擅自施工,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对拒不服从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加强 电力 设施 保护 管理 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0日印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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