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8-0861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2008〕1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解决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使用”一体产生的制约失衡、投资失控、工期拖延等问题,更好地实现“投资、质量、工期”三大控制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及新闻出版与广播电视等机构的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市政府认定的如市政、水利、环保、交通等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政府全额出资(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或政府出资占5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以及政府出资虽不足50%但出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直公益性项目均实行代建制。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项目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建设管理条件的市直公益性项目也可以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代建单位确定之前,使用单位可以自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咨询机构或项目管理公司,协助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办理规划、消防、城市配套和土地征用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六条 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负责市本级政府公益性投资代建项目的管理工作。代建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建项目的确定
第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论证,初步确定项目投资和政府出资规模,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队,建立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库。
第八条 需项目使用单位筹措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对配套资金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市财政年度可支配资金情况共同研究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议计划。建议计划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履行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下达市代建项目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十一条 希望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单位,应事先向市代建办提出申请。
代建办依据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的申请,综合考虑其资质、业绩、实力等因素,每两年确定一次项目代建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承担项目代建工作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综合或有关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设计、造价和施工资质以及工程总承包资质中的一项;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咨询、监理、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依据代建项目年度计划由代建办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代建资格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代建办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直接确定代建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技术、工期、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
(四)投标人少于3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代表和在河北省相关评标专家库抽取的经济、技术、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单位提供工程概算投资5-15%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履约担保金额根据项目投资规模、行业特点和技术复杂程度,在项目代建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六条 代建办在给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委托书中,明确中标人的确定方式。根据代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可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提出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由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的代建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收到代建中标通知书后,在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前,应向代建办提交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
第十九条 代建办收到银行履约保函后,向代建单位出具保函确认书。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规范开展代建工作内容,会同项目使用单位起草《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建内容和标准、质量;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代建费的计取和支付;
(四)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及管理规定;
(五)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办理工程结算;
(六)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及移交;
(七)违约责任和奖励办法;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代建办对代建合同文本履行审定手续后,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应在代建办出具保函确认书后一个月内签订。
第二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的具体额度,由代建办参照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代建内容以及代建单位的合理利润和税赋等因素,按工程概算投资的1.5%-3%提取,具体金额和拨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中确定。
代建办的专项工作经费在代建管理费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具体额度在《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责任制、工程审计制和履约担保制等制度。
职责划分
第二十四条 代建设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代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程序、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等技术文件,并适时修订完善。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代建单位资格认定,建立代建单位库,实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组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四)督促项目各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稽察代建项目,查处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代建制管理和技术的业务培训,对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及时分析总结,使制度建设和管理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根据代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代建项目进行后评价,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项目代建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代建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建议计划;下达市代建项目年度计划;批复代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依法对代建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审查;设立承德市公益性投资项目资本金专户,落实市本级出资,并将其他所有建设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审批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会同市发改委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建议计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政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对涉及代建工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施行监察。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建成后的实际使用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要求,做好项目建议书报批工作;
(二)配合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三)参与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四)办理或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项许可手续(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水保、消防、人防、安全、园林、绿化、市政等);
(五)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和落实保证项目正常使用所需的配套条件(供水、供电、供气等);
(六)监督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各项招标工作;
(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八)监督代建单位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及时足额落实工程自筹资金;
(十)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进行代建项目竣工初验;
(十一)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会同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并负责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四)依法对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公开招标。
(五)负责办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项许可手续(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水保、消防、人防、安全、园林、绿化、市政等);
(六)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合同的洽谈签订,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工程质量,确保工期;
(七)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
(八)定期向代建办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资金使用报告;
(九)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代建项目的单项验收;
(十一)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办理有关合同、技术资料的移交。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代建单位和与其有产权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代建单位所代建项目的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设备及相关重要材料采购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等要求,组织代建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按期建成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造价进行控制,并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卫生、市政等方面的协调监督,迅速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在代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实际总投资超过概算额10%以上的,应由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提出,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履行审批手续:
(一)自然资源、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
(二)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等相关政策引起概算投资发生重大变化;
(四)不可预见的其他重大原因引起项目概算投资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依据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由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市代建办和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在三个月内编制工程决算,报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应在决算报告批复后30日内,办理资产和资料的移交手续,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保修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项目建成后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代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代建项目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代建项目总体计划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项目总体资金使用计划,经代建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安排代建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编制项目年度用款计划,报代建办审核。市财政局依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的实施进度拨款。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依据年度预算、代建单位书面申请和有关合同,按工程进度将工程资金直接拨付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代建项目建账核算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需项目使用单位自筹部分资金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要求,及时足额将自筹部分资金拨入代建项目专用帐户,确保工程按期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确定代建单位之前,项目使用单位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中的“前期工作费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时具体核定,由项目使用单位掌握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审计机关对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核减的资金,按投资来源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条 代建项目的竣工决算经批准后,结余资金的30%作为代建单位的留成收入,主要用于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担代建单位招标任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第四十二条 代建单位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由于管理不善等主观因素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代建项目的,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概算投资增加、工期延长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投资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代建资格,且在五年内不得从事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一)将代建项目进行非法分包或转包;
(二)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有虚假招标、收取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单位或与其有产权关系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的。
第四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超越《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非法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管理工作的,代建单位有权拒绝。由此导致工程建设不能按期完工及概算投资增加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参与代建管理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非法干预代建单位的选择确定工作的;
(三)非法干预代建单位的项目实施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代建制 实施细则 通知
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2日印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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