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1/2008-088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文件编号: 承司通(2008)2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承德市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办案办法》的通知
2008-06-17   11时17分 浏览次数:

各县区司法局、各法律援助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局《2008年落实法律援助工作的十四项措施》,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便民、利民目的,切实维护贫弱群体合法权益,市局进一步研究制订了《承德市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办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承德市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办案办法

为实现资源共享、简捷便民、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更有效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德市司法局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作坚持平等、互助、便捷、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各法律援助机构自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承担协作义务时不再设置其它制度障碍。

第三条 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围绕法律援助工作内容,在有利于保护受援人利益的情况下,积极开展以下协作:

(一) 做好本地区外出、外来人员的法制教育特别是法

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提高弱势群体维权能力;

(二) 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及有关材料,协助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援助格式文书;

(三) 已经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因审判管辖转而进行

的法律援助移交工作。

(四)协助调查、审查在外地申请法律援助的本辖区公

民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协助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帮助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协助调取异地执行的法律援助案件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 协助在本地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工

作;

(六) 协助办理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协作的形式和方法:

(一) 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联络可以视情况采取会议研究、互访交流、送达工作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便、快捷、有效的形式进行。

(二) 各法律援助机构应自觉接收与承认其他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协作要求的法律文件。

(三) 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法律援助协作事项登记制度,对来访、来信、来电提出的协作事项以及办理情况进行登记,情况紧急的,可以边登记、边处理、边办理协作手续。

(四) 若法律援助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前往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向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及相关的案件材料。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在移送材料时负责对案件范围和申请人身份、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收集和转交有关案件材料;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法律援助决定,认真办理,并在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转交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通报办理结果。

(五) 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需要其他

法律援助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可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协助调查取证函》。该函应提出协助调查的具体内容,并附需调查事项的相关材料。有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函件后应予以协助,并在收到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函告调查结果,特殊情况除外。

(六) 对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或接收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县区关押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把案件指派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的所在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也可以要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协助会见,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或会见后5日内把案卷材料和会见笔录上报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五条 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应向受委托方出具《法律援助委托函》,注明委托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并附受援人已提交的所有材料及调查材料。受委托方收到《法律援助委托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办理,并将安排或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通报委托方。

第六条 在协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过程中,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及时沟通办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如出现不能继续办理的情形,受委托方应事先函告委托方,说明情况后方可终止办理协作事项。

第七条 受委托方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函告委托方,并将办理事项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委托方归档;受委托方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复印材料归档。

第八条 在协作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机构间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报市法律援助指导科协调解决。

本办法自二O0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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