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1/2008-0875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关于承德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汇报
承德市农业局
(2007年4月23日)
省农业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和省改革会议精神。会后我市进行了认真研究部署。一是成立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工作;二是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首先召开农业局党组会议,传达贯彻省会议精神,研究起草改革实施方案。其次,召开各县区农业局长和全局科站长会议,进行认真部署,要求各部门、各县区要认真抓好落实,加快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按要求完成改革任务。三是加强督导。市局主管局长带领市站站长多次赴丰宁、滦平两县进行督导,促进企业改革进度。目前市及各县区正在积极落实。现将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种子管理体制的现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以来,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较快,全市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相继分开。市种子管理站为全额事业单位,编制15人。全市所辖八县三区,目前丰宁、围场、隆化、平泉、宽城、兴隆六县县分别建立了专门的种子管理站;承德县、滦平县的种子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队合署办公;双桥、双滦、营子三个区种子管理工作由执法大队负责。市、县(区)两级种子管理机构现有种子管理人员73人,其中有执法资格的46人,有检验资格的17人。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全为事业编制。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有承德市、承德县、滦平、兴隆、宽城及双桥、双滦、营子三区;围场、隆化为差额拨款单位;丰宁、平泉为自收自支单位。
全市现有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种子企业12家。兴隆、宽城、隆化、围场、承德县由国有种子公司退出,转制为股份制公司(兴隆县改为兴隆种业公司、宽城县改为宽城种业公司、隆化县改为三北种业公司、围场县改为佳禾种业公司、承德县改为裕丰种业公司)。平泉金穗种业由国有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平泉县绿马种业、平泉碧海种业、承德禾源种业是近年新组建的民营企业。丰宁、滦平县两个国有种子公司正在改制中。丰宁县种子公司准备改为股份制公司,县政府已批准农牧局的改制方案,改制工作正在进行中。滦平县种子公司已进行清产核资,对临时工、合同制工人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安排,对在职的干部职工将安排到农业系统事业站所,现正在积极运作,公司宣布破产。原市种子公司与中国种子公司联营后组建的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公司现由中国种业集团统一管理。改制后的种子企业都运转正常,并不断发展。“三北种业”、“裕丰种业”、“宽城种业”2006年进入中国种业50强。几年来我市种子管理体制虽然改革步伐较快,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按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要求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种子管理站经费不足。平泉、丰宁县种子管理站全部都是自收自支,隆化、围场县只给部分经费,其他县只保工资,没有公用经费。由于经费没有保障,难以完成承担的职责任务;二是有的县种子管理机构虽然建立,但人员不足。有的县(区)种子站只有2人,如:宽城,难以承担监督管理任务 。
二、下一步改革意见
按照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和省体制改革会议精神,我市的种子体制改革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政企分开后种子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要认真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监督等职责,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种子管理机构的经费,使他们能顺利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县区建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赋予种子管理职能的要保留种子管理机构牌子,并认真履行职责。已建立种子管理站的县,要充实人员,保证经费,履行职责。要把政策性强、懂法律、懂业务的人员充实到种子管理机构中,保证种子管理机构有效的行使职能,促进种子产业的发展。
丰宁、滦平两县国有种子公司,要加快步伐,积极采取措施,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到200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离工作。
(二)做好改制的善后工作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做好种子企业改制后人员安置工作。对于分流企业的富余人员,可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
(四)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
种子管理机构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和授权的管理种子工作的机构,要按照协调统一、相对集中、权责对等、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在农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种子市场、种子质量监督等职责。种子管理责任重大,必须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要加强种子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同时要建设和完善种子管理的技术支持体系、质量检验体系、品种管理体系。市级建立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县级要建立种子质量检验室,力争“十一五”期间各县种子质量检验室都要建立起来。各县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种子管理机构要定编制、定人员、保证经费,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确保种子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