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3502/2008-0874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编号: 承市政〔2008〕68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建有关优惠和支持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建有关优惠和支持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承市政[2007]212号),强力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建工作,鼓励居民按期搬迁,调动承接棚户区改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积极性,确保按期完成全市棚户区三年改建任务,现对棚户区改建享受有关优惠和支持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惠和支持政策适用范围
凡列入我市棚户区改建计划的棚户区改建项目适用于本意见,具体项目以“承德市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改建工作指挥部”下达的棚户区改建计划为准。
二、优惠和支持政策内容
(一) 土地供应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征收、拆迁和安置,形成的净地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给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 收费政策
棚户区改建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 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棚户区改建项目外的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配套建设。
(四) 税收政策
对城市棚户区改建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具体为:
1、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拆迁政策法规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承办棚户区改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审核暂不征收营业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 拆迁补偿与安置政策
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合理补偿,低保户给予适当照顾。
1、为鼓励居民按时搬迁,对于在拆迁验收期内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房屋评估金额30%的优惠。
2、对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后,被拆迁人选择异地继续经营者,有关行政单位要开辟“绿色通道”,手续限时办理,同时,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且仅有一处住房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0m2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产权调换后,就近上靠安置户型内的剩余面积可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购买,被拆迁人拥有产权。对于无能力购买剩余面积的,可由政府回购,作为廉租住房出租给住户。
4、无批示房屋经规划部门认定为非违章建筑以后,按照同类私产房屋评估金额的90%予以补偿, 对于在拆迁验收期内搬迁的被拆迁人,同时享受补偿金额30%的优惠。此类房屋补偿以后,不再增加附属设施补偿,享受临时安置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是建国前军人、建国后残疾军人和三级以上残疾人的,按照同类私产房屋评估金额予以补偿。
(六) 强制拆迁政策
在核发拆迁许可、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做出行政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等环节中,应严格执行限定程序。对无理滋事、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司法强制拆迁。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后,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拆迁,公安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提前进入现场,维持拆迁秩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执行。
(七) 投融资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社会机构投资棚户区改建工程的,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八) 住房公积金政策
棚户区改建的回迁人购买回迁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建,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
棚户区改建优惠和支持政策的其他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可由“承德市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改建工作指挥部”进行专题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解决。
三、加强配合,落实责任
住房问题特别是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省委、省政府提出“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就包括群众住房问题,尤其是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将棚户区改建工作作为“住有宜居工程”列入富民强市“六项行动计划”之中。能否按时按质完成棚户区改建工作,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的形象。
落实棚户区改建各项优惠和支持政策,是调动承接棚户区改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积极性、鼓励居民按期搬迁、按时保质完成改建任务、切实改善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抓紧制定以上优惠和支持政策的配套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政策先行,“助推”棚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承德市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改建工作指挥部”批准的棚户区改建计划是享受有关优惠和支持政策的重要证明和依据,有关部门在核准后要积极落实,特事特办,方便开发建设企业和被拆迁人办理手续。市、县(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建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坚决杜绝任何企业和个人超范围、超标准享受棚户区改建优惠和支持政策。
主题词:棚户区 改建 政策 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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