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9/2008-0856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
文件编号: 京承高建[2008]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京承高建[2008]2号
京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关于我处与承德五环广告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案的报告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单位与承德五环广告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仲裁委违法裁决,我们依法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但贵院却错误的驳回了我单位的请求。因本案确属错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既不能提出抗诉,也不能由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所以我们没有法律救济的途径,只能寄希望于“由本院院长提起再审程序”,以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双方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承德仲裁委无权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纠纷并作出裁决的前提,没有书面仲裁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仲裁委无权进行仲裁。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告招投标过程中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之间既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另行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因此,承德仲裁委无权进行仲裁。
二、仲裁委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无效。
本案承德仲裁委组成二次仲裁庭,先后更换了首席仲裁员,分别进行了二次审理,作出二次不同的裁决。第一次仲裁庭组成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决,由于双方各自选定的仲裁员意见不统一,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但该裁决结果作出尚未送达时,承德仲裁委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突然擅自更换了首席仲裁员,重新组成了仲裁庭,又再次进行了二次审理并裁决支持被申请人裁决请求,结果裁决申请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显然,承德仲裁委的做法明显的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应属无效。
三、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本案被申请人伪造了一份合同书,并因此计算受到经济损失。显然,该证据没有经过法定鉴定部门依法鉴定,不能作为认定造成损失的依据,可是仲裁庭没有认真审查,就将其作为裁决依据,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明显不足。
四、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被申请人之所以被取消中标资格,原因是被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被申请人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可是仲裁时,仲裁庭没有认定被申请人具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没有裁定被申请人中标无效,反而支持了被申请人的请求,显然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仲裁法》第58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承德仲裁委的裁决,可遗憾的是法院却驳回了我们的请求。为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向贵院领导反映此案,希望能引起院领导的高度关注,依法提起再审程序。
二○○八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 五环广告 合同纠纷 报告
京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办公室 2008年1月3日印发
(共印4份)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