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0835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2006)11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承德市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服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8-05-23   11时15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服务工作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服务科学化、制度化、社会化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作用,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统筹和促进城乡就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就业服务政策及就业服务规程,结合人力资源市场运行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是按照人力资源市场各就业服务项目制定的具体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服务各部门的各岗位及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本细则所指的服务对象包括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就业帮助、代理服务的城乡劳动者和要求帮助的用工单位。各部门和全体职工要按照百姓阳光服务工作的要求和人本服务的理念,为他们提供耐心、细心、用心、精心、热心的服务,以服务对象满意为标准。

第六条: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要坚持学习国家、省、市就业政策和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及市场内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当前乃至今后就业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七条: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服务工作要认真落实行政权力(服务事项)公开透明运行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AB岗制度。

第八条:人力资源市场要充分利用和维护好各种基础设施,不断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率。要建立健全并充分利用好用工信息库和劳动力资源库。要利用各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开放市场,有效组织劳动力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市场活跃程度和职业介绍成功率。

第九条:要不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投入和运行管理工作,强化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协调和督导,确保市场正常秩序和良好运营。

二、服务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职业介绍服务

(一)个人求职登记和择业

1、通过多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形式进行宣传,引导和吸引城乡劳动者纳入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择业,使80%以上有求职愿望的求职者进入市场求职登记。

2、面向求职人员详细介绍就业服务的范围、工作程序等,使求职者对就业服务工作有系统了解。

3、指导求职人员正确填写求职登记表,重点掌握求职人员的特长和求职要求。并将求职人员登记的信息录入资源信息库,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为求职登记人员提供有效用工信息供其选择,进行匹配,引导其参加市场交流洽谈活动。

5、及时了解掌握用人单位的招聘结果,在15日内为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6、对下岗职工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及多次交换职业的失业人员进行分类、编组,确定职业指导人员,做好职业指导的计划和准备工作。

(二)单位用工登记和招聘

1、通过多种宣传媒体和形式进行宣传,引导和吸引用人单位纳入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使80%以上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招聘。

2、面向用人单位介绍就业服务的范围,工作程序等,使用人单位对就业服务工作有较系统的了解。

3、指导用人单位正确填写用人招聘登记表,重点掌握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并将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录入用工信息库,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系统以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

4、组织安排用人单位的招聘洽谈时间、摊位等,进行招聘面试洽谈。洽谈后5日内掌握用人单位的招聘结果,15日内为其办理录用手续。

(三)组织劳务输出

1、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决定》,广泛开展劳务外联活动,巩固老的合作关系,发展新的合作关系,不断拓展输出空间。

2、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搜集、筛选、储存、发布用人信息,坚持信息共享,对获取的有效用人信息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和全市就业服务网络组织好招聘。

3、拓展培训基地,努力发展培训输出、劳务派遣形式的输出,建立起两种形式输出的有效运行机制。

4、对市本级和各县区的劳务合作单位建立档案,实行档案管理。

5、坚持劳务回访制度,定期走访用人单位,了解掌握输出人员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协助用人单位对输出人员的管理。

6、认真贯彻落实《维护进城(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办法》,劳务输出前对输出人员进行维权知识培训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输出人员维权协议,在输送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输出人员工会组织,协调解决处理输出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侵权及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一条:职业指导

运用职业指导理论和操作实践,对求职登记的人员和招聘单位进行就业和招聘指导,帮助求职者调整择业心态和观念,帮助制定、实施就业计划,尽快实现就业。帮助招聘单位调整招聘观念,根据我市就业形势和劳动力市场特点,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成功招聘。

(一)对求职者的指导

1、做好职业指导准备工作。职业指导人员要全面了解求职者的情况,特别要重点了解求职者的就业要求、自身特点、专业技能情况和个人兴趣,认真做好指导计划和准备工作。

2、开展个体指导和团体指导。职业指导人员可根据请求指导帮助人员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个体指导和团体指导,但无论是进行个体或是团体指导,要向他们介绍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就业形势和劳动力供求状况;详细介绍就业服务的范围、功能、程序;介绍劳动就业的有关政策和个人求职的方法、技巧等,要使求职人员清楚地认识到,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必须摆正心态、转变择业观念,把自身特点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起来,才能找到自己适合的工作岗位。指导结束后,要求每个求职者制定自己的初步就业计划。

3、帮助制定和实施就业计划。指导人员首先向求职者提供近期市内用人信息和外地招聘信息,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信息,让求职者进行研究和选择,在此基础上,帮助求职者制定出可行的就业计划。同时,利用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的各种机会,让求职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见面,自我推荐,进行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对于按照就业计划未能实现就业且需根据用人单位的条件,参加有关专业短期培训的,指导人员要帮助其推荐并确定培训学校和专业。

4、帮助修定就业计划。在实施就业计划过程中,对一部分求职者多次选择就业岗位或经培训后仍未能找到工作岗位实现就业的,指导人员要再次进行个别指导,帮助找出问题和原因,修改就业计划,并帮助其落实计划。

5、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于参加职业指导未能实现就业或已就业的求职者,指导人员要确定好联系方式,经常沟通、了解掌握变化情况,总结指导经验。同时,对被视为长期失业或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包括公益性岗位援助等特殊的就业援助。

(二)对用人单位招聘的指导

1、做好指导的准备工作。职业指导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简章要认真审阅,主要看招聘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市场实际,决定是否进行调整,提出调整建议,并做好指导登记,确定指导形式和指导时间。

2、对用人单位招聘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责令其改正,对招聘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虽符合国家规定,但不符合市场实际的可在人力资源市场组织试招。

3、帮助修改招聘简章,对经过试招效果不好的,职业指导人员要帮助其修改简章,使招聘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符合市场实际。并对经过指导修改后的招聘简章再次进行发布,组织招聘。

4、对招聘结果进行统计和登记,并对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上岗后的工作效果进行跟踪调查,总结积累经验。

第十二条:劳动事务代理

档案寄存、劳务派遣代理服务要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代理服务事项要到位。人力资源派遣服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用工形式,要通过加强宣传,提高代理服务水平,吸引和吸纳更多的用人单位采用这种新的用工形式。灵活就业人员和存档人员医疗保险登记代理服务工作要实现不断扩面增加登记量。

(一)档案寄存和代理服务

1、要向请求寄存档案和代理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详细介绍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使服务对象对寄存档案和代理服务事项有较系统的了解。

2、要对提交的档案进行认真地审阅、整理和登记,并录入信息库。并向存档人员或单位提供寄存档案代理服务协议文本,供其阅览无异议后与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在寄存档案期间,对寄存档案人员提供如下代理服务:(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2)提供职业供求信息(3)办理因私出国手续政审(4)开具考评职称证明(5)出具婚、育证明(6)为符合退休条件的代办退休审批手续(7)办理其他与档案有关的证明(8)代办国家规定的晋升调级审批。

(二)人力资源派遣代理服务

1、要经常深入用工单位了解掌握用工需求情况,向用人单位介绍劳务派遣的优越性、可行性以及工作程序和代理服务的事项等,与用人单位商洽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有关事宜。

2、要按照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为用人单位组织招聘员工,并作为用人主体与招聘人员签订统一制式的劳动合同,将招聘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同时落实好招聘人员的工作岗位。

3、对劳务派遣员工提供下列配套服务:(1)劳动合同管理(2)薪酬发放(3)代办代缴社会保险金(4)员工调配(5)工伤、工亡事故处理(6)劳动争议处理。

(三)灵活就业和存档人员医疗保险登记代理服务

1、要通过多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形式宣传医疗保险政策、登记程序等,引导和吸纳更多的灵活就业和存档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2、对要求参加医疗保险登记的人员随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与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进行对接,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库。

3、在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为登记人员代办《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并及时发放到参保登记人员手中,保证不拖迤。

三、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须及时提出并做好反馈。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二00六年七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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