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083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办(2006)11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承德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05-23   10时31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承德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附件:1、承德市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调查表

2、承德市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调查汇总表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农民工 平安计划 方案 通知

抄 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抄 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7月31日印

承德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根据《河北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冀劳社办[2006]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重大部署和总体要求,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重点

“平安计划”在我市范围内的实施重点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各类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并逐步推进其它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作目标

1、2006年,所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和新开工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重点对已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全员参保的企业进行检查,确保企业全员参保。

2、2007年,其它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四、配套政策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至少每半年将农民工参保缴费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使农民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农民工参保的专门窗口,畅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要提供便利条件、优化服务,不得强行与其他保险“捆绑参保”,同时也要防止用人单位为部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发生。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参保的证明,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必须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机构注册所在地为派遣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四)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人员,符合享受一至四级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农民工本人或者供养亲属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具体标准及领取办法按照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95号)执行。

(五)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主要措施

(一)确定农民工参保计划。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各类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使用的农民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市局9月份下达农民工参保计划,与年初下达的扩面计划一起作为今年工伤保险的工作考核目标。

(二)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或者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协查请求,提供相关用人单位参保情况证明,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参保时间、参保农民工名单及缴费记录等。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证明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核查;未在注册地参保的,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用人单位在本统筹地区参保。

(三)建立调度督办机制。今年10月份,市劳动保障局将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和建设局对各县区贯彻落实承市劳社[2005]53号、承市劳社[2006]52号和承市劳社[2006]58号文件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完成在年底前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全部参保的工作目标。明年在每个季度末市局都要对各县区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对县区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在全市推广,对工作落后的县区进行批评。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对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认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名单,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强制参保。同时,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的规定,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五)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承发[2003]1号和承市政[2003]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能评先评优,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及劳动模范,不得兑现目标和年薪奖。

(六)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强制手段。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承德市劳动保障局、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承市劳社[2005]53号)、承德市劳动保障局、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高危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承市劳社[2006]52号)和承德市劳动保障局、承德市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承市劳社[2006]58号)等文件规定,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加快推进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尽快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七)为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中标价的25%作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1.5%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其他生产规模相对稳定,但人员流动较大的企业,也可以不采取实名管理的方式,以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或产值的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对于受伤较轻,医疗费支出较少(1000元以内)的工伤农民工,可采取企业按月结算的方式,每月底由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受伤职工名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集中支付医疗费用,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市做出,工伤认定无异议的,按月向市局备案。

(八)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各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检查督促矿山、建筑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普遍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三是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四是结合劳动合同3年规划,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九)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咨询活动。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集中宣传“平安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涉及农民工工伤保险案例等。通过集中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为推进农民工参保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印制、发放“平安卡”。“平安卡”要包括以下内容:农民工如何参保;农民工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工伤待遇标准及如何领取待遇;统筹地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名录电话,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等。“平安卡”要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散地和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生产、生活场所免费向农民工发放。同时,在上述地点还要设立“平安计划”的宣传栏和广告牌,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国家及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

六、2006年下半年主要行动

(一)印制、发放“平安卡”,结合各县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各种推进农民工参保的主题宣传咨询活动。

(二)7—8月开展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的摸底调查,9月下达各县区农民工参保计划。

(三)10月市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开展情况及有关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2月底前对全市开展农民工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总结,配合省厅的联合大检查。

七、工作要求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推动,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一)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要通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费稽核等途径,尽快摸清本地农民工从业人员总数及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特别是要摸清以下情况: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小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企业等高风险行业企业数量、名录及用工情况,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数量及参保等情况。调查面必须达到100%,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动态监控,并在8月底前将调查情况(附调查表)报市局,并从今年9月开始填报《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报表》。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统计资料,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参保数据库,打牢做好“平安计划”的工作基础。

(二)周密制定工作方案。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安计划”工作方案。具体包括本地区“平安计划”实施重点、年度工作目标、具体工作步骤、主要措施和时间进度等。要全面反映本地区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参保的基本情况和相应工作的推进计划,于7月30日前报市局。

(三)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推进“平安计划”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目标明确,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确保“平安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平安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统筹调度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和工作手段,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把实施“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列入当地政府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的实施方案中。要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充实骨干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平安计划”扎实有效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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