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8-0831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06〕3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税收征管意见:
一、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与基本原则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地方税务机构组建以来,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税务机关的不懈努力,税收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逐步提高,税收收入实现了较大幅度增长,收入总额从机构分设时的24,513万元达到了2005年的178,452万元,地税机关组织的税收收入已成为当地财政的主要来源。但由于受信息交流渠道不畅、各方面管理力量不能有效整合等因素影响,致使还有相当一部分税收,尤其是零散税收和小税种没有做到应收尽收,堵漏增收的潜力还很大。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协税护税的协调机制,借助部门力量,实行综合治税。综合治税的基本原则是: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发动各单位力量提供税收资源信息,对税收跑、冒、滴、漏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监控和治理,有效解决税源监控问题,实行对税收的综合治理。通过税务机关的努力和各单位的大力配合,全面实现依法治税,最大限度监控税 源,做到税款的应收尽收,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二、涉税信息传递方式
各主管单位要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以使地税部门更好地掌控税源,加强征管。
涉税信息传递方式:各有关单位的信息,涉及到纳税人形成应纳税款的,由这些单位将涉税信息制作成电子文档,地税部门定期到这些单位提取。有涉及到保密内容的,地税部门负责在一定时期内为其保密(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见附表)。
三、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地税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下列分散和不易管理的税收可实行委托代征,请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 委托交通、农机等部门代征,也可设立专门窗口,在纳税人办 理车船年检或交纳养路费时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 管理部门代征。
(三)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不含契税),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征。
(四)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不含契税),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 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 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六)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七)提供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公安机关或居委会代征。
(八)对农贸市场、农村等地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当地政府成立协(护)税组织代征税款。
(九)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代征。
地税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代征单位和个人支付代征手续费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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