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8-0831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德市政府令(2006)第2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承德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及其健康发展,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进一步推广普通话,创造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相适应的良好语言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本辖区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为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巳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口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面向公众的发言及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牌、标牌、指示
牌、电子屏幕、标语、公文、印章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日常工 作、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的能力,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
第八条 本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主持、采访的基本用语。在本市播出的影视节目印刷体的厂名、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台标和栏目名称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九条 本市以汉语出版的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电子、 网络、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印刷体报头(名)、刊名、封皮、内文、 广告等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企业、商业牌匾和广告等,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市销售的商品包装、标志、说明、标签标志、 计量单位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市从事商业、邮政、电信、网络、文化、餐饮、 娱乐、铁路、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疗等公共服务的行业,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公文、印章、票据、报表、说明书、电子屏幕、广告、宣传材料等应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
第十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使用的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 倡使用规东汉字。
本市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站名、桥名、建筑物名称标志、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标志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在公共场所使用的校服、运动服、工作制服等物品上印制的示意性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公共场所的有关设施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需要使用汉语拼音时,拼写应当符合规范标准并置于汉字的下方。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三级六 等,最高等级为一级甲等,最低等级为三级乙等。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
2、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职员工为二级乙等 以上,其中语文、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
3、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
4、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 员为二级甲等以上;
5、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对前款所列人员尚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在工 作中坚持使用普通话,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应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间有关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手书题词、招牌等,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已经使用和需要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用规范汉字予以注释的标牌。已经改为规范汉字的,不得恢复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牌匾、广告等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使用外国企业字号,但应同时译成规范汉字。
公共场所的有关设施,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聘请社会语言文字监 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监督员对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行为,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有关违法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监督员的批评并认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可设置专门栏目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知识,必要时可对不规范用语用字的情形或其他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播报。
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测试机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取消其测试工作资格。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弄虚作假的应试人员,测试机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 工作人员,不履行职务职责或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衔私舞弊,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语言文字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语言文字 规定
发 送: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币省以上驻市企事业单位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20日印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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